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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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1
要求交出材料等的通知
中醫組主席可在 研訊進行聆訊前, 應研訊任何一方的 申請, 隨時命令另一方交出任何與指稱的 定罪或
裁斷有關且據稱是由該另一方管有的 材料、 紀錄(不論屬何形式)或 文 件; 如該另一方沒有交出該材料、 紀錄或 文件,
則提出申請的 一方可在 中醫組主席的 批准下, 藉任何其他方法證明有該材料、 紀錄或 文件, 或 證明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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