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註冊)規例 - 第549C章 中醫(註冊)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16/08/2000 (第549章第161(5)條) [2000年8月16日] 2000年第252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0年第154號法律公告)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16/08/2000 第I部 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16/08/2000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指本條例第28(a)條所述的紀律小組的主席; “小組秘書”(Committee secretary) 指紀律小組的秘書; “中醫組”(Board) 指本條例第12(a)條設立的中醫組; “中醫組主席”(Board chairman) 指本條例第13(a)條所述的中醫組的主席; “中醫組秘書”(Board secretary) 指根據本條例第23(2)條委任的秘書; “申請人”(applicant) 在第II至IV部中,指— (a) 根據本條例第68條申請註冊的人; (b) 由他人根據本條例第83或89條代表申請的人;或 (c) 根據本條例第58(1)條申請恢復名列於註冊名冊的人; “紀律小組”(Disciplinary Committee) 指根據本條例第25(1)(a)(iii)條設立的紀律小組; “管委會秘書”(Council secretary) 指本條例第10(1)(a)條所述的管委會秘書。 “小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小組秘書”(Committee secretary) “中醫組”(Board) “中醫組主席”(Board chairman) “中醫組秘書”(Board secretary) “申請人”(applicant) “紀律小組”(Disciplinary Committee) “管委會秘書”(Council secretary)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 執業證明書的格式 VerDate:16/08/2000 第II部 執業證明書及有限制註冊的續期 根據本條例第76(3)或77(2)條發出或續期的證明書,須採用附表訂明的表格。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4 證明書的複本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秘書可在收到適當的訂明費用後,向已獲發出一份執業資格試合格證明書的人發出該證明書的複本。 (2) 註冊主任可在收到適當的訂明費用後,發出根據本條例第52條備存的註冊名冊內的記項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5 有限制註冊的續期 VerDate:16/08/2000 (1) 教育或科學研究機構如根據本條例第89條提出申請,須採用格式由中醫組決定的表格向中醫組提出。 (2) 第(1)款所述的申請,須附有— (a) 中醫組為對有關的申請作決定而合理所需並要求的文件和詳情;及 (b) 由申請人所作的聲明,述明他自上次根據本條例第85或89條註冊(以較後者為準)以來,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處監禁的罪 行,以及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為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如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裁斷,則亦須述明每項罪行或失當行為的性質以及定罪或裁斷是在何處作出的。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6 轉介紀律小組處理 VerDate:16/08/2000 第III部 關於將個案轉介紀律小組的程序 (1) 中醫組如知悉申請人可能— (a)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罪行;或 (b)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斷為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中醫組須將其所得的有關詳情轉介紀律小組處理。 (2) 在紀律小組接獲根據第(1)款轉介的個案後,小組主席可— (a) 要求申請人或提供第(1)款所述資料的人,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提供證據,或以法定聲明或其他方式作出澄清; (b) 指示小組秘書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尋求法律意見,或就該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向任何有關當局尋求所需的協助或意見。 (3) 小組主席如認為— (a) 已獲得一切使紀律小組能夠考慮該項申請所需的進一步澄清、證據及法定聲明;或 (b) 要獲取進一步的澄清、證據或法定聲明,並不切實可行, 並且— (i) 覺得該宗轉介個案可能會在倘若根據本條例第48條於成員間傳閱文件後,由紀律小組議決作出第7(5)(a)條所述的建議而解決,則小組主 席須安排如此傳閱文件;或 (ii) 認為就該個案而言,安排如此傳閱文件是不適宜的,或作出第(i)段所述的決議是相當不可能的,則小組主席須訂定由紀律小組考慮該宗轉介 個案的日期,並安排— (A) 於根據本款訂定的日期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通知有關的申請人該宗轉介個案的性質及根據本款訂定的日期;及 (B) 邀請該申請人向紀律小組呈交任何關乎該宗轉介個案的申述。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7 考慮轉介個案 VerDate:16/08/2000 (1) 紀律小組為考慮根據第6(1)條轉介的個案而舉行的會議,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2) 在紀律小組舉行任何會議考慮轉介個案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小組秘書須向所有考慮該宗轉介個案的紀律小組成員,提供他已接獲的關於該宗轉介 的個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3) 紀律小組可將其對轉介個案的考慮或裁定,延遲至其認為適當的日期才作出,如認為適當,也可不時將會議押後。 (4) 紀律小組在根據第(5)款作出決定之前,可就其正在考慮的轉介個案,以及就有關的申請人所提供的任何證據及他所作的任何澄清及聲明,安排 進行其認為合宜的進一步調查,或安排申請人作出紀律小組認為合宜的進一步澄清,紀律小組並可尋求其認為合宜的其他意見或協助。 (5) 紀律小組在顧及申請人所呈交的任何書面解釋及所有在紀律小組席前的材料後,須考慮該宗轉介個案— (a) 如紀律小組認為即使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確實存在,但讓申請人按其申請註冊或恢復註冊是適合的,則可藉向中醫組提出書面通知而作出如此的建 議;或 (b) 可藉書面通知,向中醫組建議根據本條例第58、70或88條就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進行研訊。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8 將個案轉介中醫組研訊 VerDate:16/08/2000 (1) 小組主席須將第7(5)條所述的書面通知送交中醫組主席,並指明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的詳情。 (2) 中醫組在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如決定— (a) 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主席須訂定研訊日期;或 (b) 不應進行研訊,則中醫組秘書須據此通知小組秘書及有關的申請人。 (3) 除非中醫組指示給予一段申請人以書面同意的較短的通知期,否則中醫組秘書須於接獲根據第(1)款送交的通知後的兩個月內但在所定研訊日期 之前1個月或更早的時間,將研訊通知書連同本規例一份送達有關的申請人。 (4) 根據第(3)款送達的研訊通知書,必須— (a) 指明將予研訊的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及 (b) 述明研訊日期、時間和地點。 (5) 中醫組秘書如收到其認為與任何將予研訊的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有關的進一步資料或材料,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之轉交中醫組。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9 研訊事項的合併及研訊通知書的修訂 VerDate:16/08/2000 (1) 凡研訊將根據第IV部就某申請人被指稱曾被定罪或曾被裁斷為有某一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而舉行,如中醫組秘書接獲任何尚未提交予中醫組席前的 進一步資料,顯示該申請人可能曾就另一罪行被定罪或可能曾被裁斷為有另一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資料轉交紀律小組。 (2) 如紀律小組建議就同一申請人的任何另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進行研訊,則中醫組主席可指示— (a) 將對該另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的研訊,歸入針對有關的申請人的同一研訊一併進行;如中醫組主席作出此項指示,則關於該另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 的證據,可在該研訊中提出;及 (b) 對研訊通知書作出相應修訂,並在該項指示所指明的限期內將之送達有關的申請人。 (3) 在任何研訊開始前以及在任何研訊過程中,中醫組主席如覺得研訊通知書欠妥,可發出其認為需要的指示以修訂研訊通知書,就欠妥之處作出補 救,但如在顧及個案的是非曲直後,中醫組主席認為作出所需的修訂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則屬例外。 (4) 在研訊通知書經根據第(3)款修訂後,中醫組秘書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修訂通知有關的申請人。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0 另一方可取得的文件 VerDate:16/08/2000 第IV部 中醫組進行研訊時的程序 (1) 研訊的任何一方,須在研訊日期前10天或更早的時間,或在雙方議定的較後日期前,向另一方提供他擬在研訊的聆訊中倚據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2) 如第(1)款所述的任何文件未有按照該款的規定提供,則中醫組可將研訊押後。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1 要求交出材料等的通知 VerDate:16/08/2000 中醫組主席可在研訊進行聆訊前,應研訊任何一方的申請,隨時命令另一方交出任何與指稱的定罪或裁斷有關且據稱是由該另一方管有的材料、紀錄(不論屬何形式)或文 件;如該另一方沒有交出該材料、紀錄或文件,則提出申請的一方可在中醫組主席的批准下,藉任何其他方法證明有該材料、紀錄或文件,或證明其內容。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2 研訊的押後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主席可將任何研訊押後至其認為適當的日期。 (2) 中醫組秘書在中醫組主席指示下,須將押後研訊一事通知有關的申請人。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3 研訊程序的紀錄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可指示中醫組秘書安排將研訊程序記錄在紀錄帶上或作電子紀錄,並可安排將紀錄帶或電子紀錄所錄內容,逐字逐句轉換成文字紀錄。 (2) 如研訊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逐字逐句文字紀錄已擬備,則中醫組主席在研訊程序的任何一方向其提出申請並繳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後,須向該方提供 該紀錄的副本或所要求的部分的副本。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4 研訊的開始 VerDate:16/08/2000 (1) 研訊開始時,中醫組秘書須向中醫組宣讀研訊通知書。 (2) 如在研訊開始時,有關的申請人既沒有出席,亦沒有法律代表代其出席,則中醫組秘書須向中醫組提供中醫組所要求的證據,以證明研訊通知書已 送達該申請人,中醫組一經信納該證據,則即使該申請人缺席,該項研訊仍可繼續進行至完結為止。 (3) 如有關的申請人有出席研訊,則中醫組主席須在研訊通知書宣讀後,隨即告知該申請人他有盤問證人、提出證據和為自己召喚證人的權利。 (4) 任何研訊在根據本條開始後,即使有關的申請人缺席,仍可繼續進行至完結為止。 (5) 在研訊中— (a) 中醫組秘書可由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大律師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員代表;及 (b) 申請人可由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 而在本部中,該等律師、大律師或律政人員均稱為“法律代表”。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5 以法律論點提出反對 VerDate:16/08/2000 (1) 在研訊通知書宣讀後,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可提出法律論點反對研訊通知書的任何內容;而另一方可在該項反對提出後,就該項反對作出答覆,而 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亦可就該項答覆作回應。 (2) 中醫組如接納反對,則只可考慮研訊通知書按獲接納的反對而予以變更後的內容。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6 研訊的先後程序 VerDate:16/08/2000 在不抵觸第14及15條的情況下,任何研訊均須按下列程序循序進行— (a) 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須提出其針對有關的申請人的案,援引用以支持的證據,並須為其針對該申請人的案作結; (b) 在中醫組秘書的案作結後,另一方可就任何已援引的證據所涉及的事項作出以下兩項或任何一項陳詞— (i) 所援引的證據並不足以使中醫組裁斷研訊通知書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已獲證實; (ii) 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不至於使該申請人不適合作所申請的註冊, 而凡有任何該等陳詞作出,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可就該等陳詞作出答覆,而另一方亦可就該項答覆作回應; (c) 如有任何陳詞根據(b)段作出,中醫組須考慮和裁定是否接納該項陳詞,如中醫組— (i) 接納該申請人就研訊通知書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而作出的陳詞,則中醫組須將其裁斷予以記錄,表明其不信納有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存在或表明其 認為所指稱的定罪或裁斷不至於使該申請人不適合作所申請的註冊,而中醫組主席須公布中醫組的裁定;或 (ii) 拒納該項陳詞,則中醫組主席須公布中醫組的裁定,並傳喚該申請人陳述其案; (d) 該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可繼而援引證據,以支持該申請人的案,並可向中醫組作出單一次陳詞,如該申請人本身或他人代其援引證據,則陳詞可於 援引證據之前或之後作出; (e) 在該申請人的案完結後,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可向中醫組陳詞以作答覆,而如中醫組秘書或其法律代表作此答覆陳詞,則另一方可向中醫組作 出單一次陳詞,以答覆該項答覆陳詞。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7 押後裁定 VerDate:16/08/2000 (1) 按照第16條進行的研訊程序完結時,中醫組須考慮並決定是否押後裁定該個案。 (2) 如中醫組決定押後其裁定,則其裁定須押後至中醫組所決定的另一次中醫組會議,而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中醫組的決定。 (3) 如中醫組決定不押後其裁定,則中醫組主席須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該項裁定。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8 裁定的通知書 VerDate:16/08/2000 (1) 如中醫組根據第17(2)條將其裁定押後至另一次中醫組會議才作出,則中醫組秘書須將一份通知書送達有關的申請人,指明該次會議的日期、 時間及地點,並邀請該申請人出席該會議。 (2) 在審議該項經押後的裁定的另一次中醫組會議上,中醫組主席可邀請中醫組秘書概述有關的個案於該裁定被押後時的情況,讓中醫組知悉,而中醫 組也可為此目的聆聽研訊程序的另一方。 (3) 中醫組須繼而考慮和作出其裁定,並由中醫組主席按中醫組批准的內容公布該項裁定。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19 證據 VerDate:16/08/2000 (1) 證據規則不適用於研訊的程序。 (2) 中醫組可藉經宣誓而作的口頭陳述或藉書面供詞或書面陳述而錄取證據,中醫組主席並可為此目的而監誓。 (3) 每名證人須由召喚他的一方訊問,繼而可由另一方盤問,並可再由召喚他的一方覆問,但範圍以盤問所引起的事項為限。 (4) 凡以文件宣誓作證的人,沒有出席接受盤問或拒絕接受盤問,則中醫組可拒納其提供的證據。 (5) 在研訊進行時,中醫組主席及中醫組任何成員可向各方或任何證人提出他認為合宜的問題。 (6) 中醫組可在就研訊進行聆訊時,接納或考慮任何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不論該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是否屬法庭可接納的。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0 中醫組進行商議 VerDate:16/08/2000 (1) 中醫組就任何由其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時,中醫組主席須喚請各成員表明其表決,並須據之而宣布中醫組就該事項所作的決定。 (2) 凡中醫組主席如此宣布的中醫組決定受到中醫組任何成員質疑,中醫組主席須分別喚請每名成員宣布其表決,中醫組主席並須宣布其本身的表決, 然後公布每項表決的成員人數及表決結果。 (3) 中醫組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時,除中醫組成員及中醫組的法律顧問外,其他人不得在場。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1 中醫組在取得證據及進行研訊程序方面的權力 VerDate:16/08/2000 (1) 為進行本部所指的研訊,中醫組有下述權力— (a) 聆聽、收取和審查經宣誓而作的證供; (b) 傳召任何人出席該項研訊作證或交出其所管有的任何簿冊、文件或其他東西,並以該人作為證人而訊問或規定該人交出其所管有的任何簿冊、文件 或其他東西; (c) 判給任何被傳召出席該項研訊的人一筆或多於一筆款項,該等款項是中醫組認為該人因出席該項研訊而可能合理地耗用的。 (2) 證人傳票須採用中醫組決定的格式,並須由中醫組主席簽署。 (3) 證人傳票可以面交、郵遞或掛號郵遞的方式送達。 (4) 中醫組如覺得為了申請人或任何有關的證人的利益而有需要,則可命令不得披露與該研訊有關的全部或任何資料。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2 申請覆核 VerDate:16/08/2000 第V部 覆核程序 (1) 任何人如根據本條例第62、66或96條請求覆核,須在接獲根據本條例有關條文給予的書面通知後14天內,向中醫組秘書提出書面請求。 (2) 按照第(1)款提出的請求,必須列明— (a) 須予覆核的結果或決定(視屬何情況而定); (b) 請求覆核的理由;及 (c) 該人希望中醫組在覆核時加以考慮的任何書面申述。 (3) 中醫組秘書須在接獲有關的請求及適當的訂明費用(如須繳付的話)後14天內,將該請求轉介中醫組。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3 就申述作出考慮 VerDate:16/08/2000 在應按照第22(1)條提出的請求進行覆核時,中醫組於作出決定前須先考慮提出請求的人所呈交的任何書面申述。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4 就決定作出通知 VerDate:16/08/2000 在中醫組作出第23條所述的決定後的1個月內— (a) 中醫組秘書須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提出請求的人;及 (b) 如覆核請求是根據本條例第62或66條就某項結果或決定提出的,而中醫組在覆核時確認或更改該項結果或決定,則秘書須以書面通知提出請求 的人,告知其有權根據本條例第97條向管委會提出上訴。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5 根據本條例第97條申請上訴 VerDate:16/08/2000 第VI部 上訴程序 (1) 根據本條例第97條提出的上訴,須按下述方式提出— (a) 在該條所指明的限期內向管委會秘書呈交上訴通知書;及 (b) 在大致上同一時間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中醫組秘書。 (2) 管委會主席須訂定上訴的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 (3) 管委會秘書須在如此訂定的聆訊日期前14天或更早的時間,將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上訴人及中醫組秘書。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6 上訴的撤回 VerDate:16/08/2000 上訴人可於其上訴聆訊前隨時向管委會秘書致送通知書,並將通知書副本送交中醫組秘書,以撤回上訴。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7 進行上訴聆訊時的申述與出席 VerDate:16/08/2000 (1) 上訴人與中醫組均可呈交與上訴有關的書面申述,供管委會在聆訊上訴時考慮;書面申述須在聆訊日期前7天或更早的時間送交管委會秘書及上訴 的另一方。 (2)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上訴的聆訊,並可由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 (3) 中醫組可由中醫組的任何成員或中醫組秘書代表出席上訴的聆訊,並可由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或大律師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所指 的律政人員代表出席。 (4) 上訴雙方有權作開始聆訊時的陳述,召喚證人及盤問另一方所召喚的證人,以及向管委會陳詞。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8 一方或雙方沒有出席 VerDate:16/08/2000 (1) 凡上訴的任何一方或雙方既沒有出席聆訊,亦沒有代表代為出席— (a) 管委會可將聆訊押後至另一日期; (b) 管委會可展開上訴的聆訊;或 (c) 在上訴人既沒有親身出席亦沒有代表代其出席的情況下,管委會可將上訴撤銷。 (2) 管委會如在上訴的任何一方或雙方沒有出席的情況下進行聆訊,則須考慮根據第27(1)條呈交的書面申述。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29 公開進行聆訊 VerDate:16/08/2000 除管委會另有決定外,所有上訴的聆訊均須以公開形式進行。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0 管委會的權力 VerDate:16/08/2000 (1) 管委會主席可— (a) 延展本部(第25(1)(a)條除外)為任何作為而訂定的時限,即使該時限可能已經屆滿; (b) 將任何已訂定的上訴聆訊日期或時間押後,或將任何上訴的聆訊押後; (c) 應上訴人或中醫組的請求,發出通知以傳召任何人到管委會席前出席上訴聆訊; (d) 就任何根據本部進行的聆訊而監誓。 (2) 在任何根據本部進行的聆訊中,管委會可— (a) 訊問任何出席的證人;及 (b) 接納或考慮任何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不論該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是否屬法庭可接納的, 而證據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部進行的聆訊。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1 就決定作出的通知 VerDate:16/08/2000 管委會秘書須在管委會就上訴作出決定後的1個月內,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上訴人。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2 管委會可規管其本身的程序 VerDate:16/08/2000 在符合本規例的規定下,管委會可規管其本身與根據本條例第97條提出的上訴的聆訊有關的程序。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3 申請將姓名列入名單 VerDate:16/08/2000 第VII部 將姓名列入名單及替代資格要求 (1) 根據本條例第90條提出的申請須— (a) 採用中醫組所決定的格式; (b) 連同申請人近照一式兩張遞交中醫組秘書;及 (c) 附有顯示申請人於2000年1月3日正執業為中醫的證據。 (2) 申請人必須應要求出示其香港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中醫組秘書或中醫組秘書所授權的人核實。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4 替代資格要求 VerDate:16/08/2000 為根據本條例第92條進行評核,中醫組可要求— (a) 受評核的人— (i) 出示或提供證據,顯示他已在本條例第93、94或95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明的期間內持續在香港執業為中醫; (ii) 出示或提供證據,證明他具備要求中醫組根據本條例第93(b)(ii)或94(1)(b)(ii)條予以考慮的資格; (iii) 出示或提供任何其他文件或證據,包括可獲中醫組接受的述明申請人經驗的陳述書;及 (b) 上述文件或證據須有受評核人的聲明,以作支持。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5 文件的送達證明 VerDate:16/08/2000 第VIII部 雜項條文 第I至IV部所述的任何通知書或其他通訊已送達有關的申請人一事,可藉中醫組秘書或負責送達的人作出經宣誓的陳述而證明。 中醫(註冊)規例 - SECT 36 出席及作證的義務 VerDate:16/08/2000 (1) 在不抵觸第(2)款的情況下,任何人如被傳召在按照第IV部進行的研訊或按照第VI部進行的聆訊中出席作為證人,而— (a) 拒絕如此出席或忽略如此出席;或 (b) 拒絕回答— (i) 管委會或中醫組向他提出的任何問題;或 (ii) 經管委會或中醫組同意而向他提出的任何問題,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仍不必作出會導致其本人入罪的證供,而每名證人就其在管委會或中醫組席前所作的證供,均享有假若他是在法 庭席前作證即會享有的特權。 中醫(註冊)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16/08/2000 [第3條] 表格 《中醫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549章)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Chapter 549) 註冊中醫執業證明書 Practising Certificate for 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按照《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76、77或81條,註冊中醫 _______________ (註冊編號 ) 有權在香港從事中醫執 業,直至 ________________,但須遵守下列條件和限制: (日期)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76, 77 or 81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Ordinance (Cap 54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gistration No. ), a 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is entitled to practise Chinese medicine in Hong Kong until ____________, subject to compliance with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中醫註冊主任 Registrar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日期: Date :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