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書及牌照規例》下的某些事項的費用 (1) 須就附表1第3部第2欄描述的 事項而繳付的 費用, 為該部第3欄中與該事項相對之處指明的 費用。 (2) 如處長信納任何擁有權證明書、 正式牌照、 臨時牌照或 閑置船隻允許書的 正本是因火警或 船隻失事而毀壞、 遭污損或 遺失的 , 則處長可免去根據 《 證明書及牌照規例》 第54(1)條須就發出該證明書、 牌照或 允許書的 複本而繳付的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