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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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費用)規例 - SECT 29
第7部的釋義
第7部
處長根據本條例第63A條提供服務的 費用
(1) 在 本部中—
“出差期間”(travel period) 就由指明人員進行的 服務而言, 指該人員因該服務而在 香港以外的 期間;
“有關服務”(relevant service) 指處長根據本條例第63A條應請求而執行的 服務;
“服務期間”(service period)
就由指明人員進行的 服務而言, 指—
(a) 該服務持續的 期間(以小時為單位); 或
(b) (如該期間並非整數)已調高至下一個整數的 該期間。
(2) 為“出差期間”的 定義的 目的 , 由指明人員離開香港之時起至他抵達香港之時止, 他屬在 香港以外。
“出差期間”(travel period)
“有關服務”(relevant service)
“服務期間”(service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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