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船(本地船隻)(費用)規例 - SECT 18

考慮檢驗聲明及發出證明書等的費用

(1) 根據《 檢驗規例》 第22(6)條而須繳付的 費用如下—

   (a)  如屬第II類別船隻或 第III類別船隻的 檢驗聲明, 而該船隻是已裝設總推進功率不超逾30BHP的 推進引擎的 B類船隻,
        費用為$285;

   (b)  如屬任何其他船隻的 檢驗聲明, 費用為$565。

(2) 根據《 檢驗規例》 第59(2)條而須繳付的 費用如下—

   (a)  如屬為發出安全設備檢驗紀錄或 香港載重線證明書而呈交的 檢驗聲明, 費用為$565;

   (b)  如屬為發出乾舷勘定證明書而呈交的 檢驗聲明, 而該檢驗聲明是關乎—

        (i)    總噸位少於100的 第II類別船隻, 費用為$285;

        (ii)   任何其他船隻, 費用為$565;

   (c)  如屬為發出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而呈交的 檢驗聲明, 費用為$565。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