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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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費用)規例 - SECT 18
考慮檢驗聲明及發出證明書等的費用
(1) 根據《 檢驗規例》 第22(6)條而須繳付的 費用如下—
(a) 如屬第II類別船隻或 第III類別船隻的 檢驗聲明, 而該船隻是已裝設總推進功率不超逾30BHP的 推進引擎的 B類船隻,
費用為$285;
(b) 如屬任何其他船隻的 檢驗聲明, 費用為$565。
(2) 根據《 檢驗規例》 第59(2)條而須繳付的 費用如下—
(a) 如屬為發出安全設備檢驗紀錄或 香港載重線證明書而呈交的 檢驗聲明, 費用為$565;
(b) 如屬為發出乾舷勘定證明書而呈交的 檢驗聲明, 而該檢驗聲明是關乎—
(i) 總噸位少於100的 第II類別船隻, 費用為$285;
(ii) 任何其他船隻, 費用為$565;
(c) 如屬為發出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而呈交的 檢驗聲明, 費用為$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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