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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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村代表選舉)規例 - SECT 15
主任須將裁定及決定通知申請人
(1) 主任在 裁定任何申請人有資格在 現有鄉村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登記後, 必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盡快將以下事宜以書面通知該申請人—
(a) 該裁定; 及
(b) 該申請人登記所屬現有鄉村的 村名。
(2) 主任在 裁定任何申請人有資格在 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登記後, 必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盡快將以下事宜以書面通知該申請 人—
(a) 該裁定; 及
(b) (i) 該申請人登記所屬原居鄉村的 村名; 或
(ii) 該申請人登記所屬共有代表鄉村的 村名。
(3) 主任如裁定任何申請人沒有資格在 現有鄉村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登記, 則必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盡快以書面及掛號郵遞方式將該裁定通知該申請 人。
(4) 主任如裁定任何申請人沒有資格在 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登記, 則必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盡快以書面及掛號郵遞方式將該 裁定通知該申請人。
(5) 主任如根據第12(3)條決定不進一步考慮任何申請, 則必須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
盡快以書面及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決定通知有關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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