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 - SECT 44
可進入投票站或在投票站停留的人
(Past version on 12/10/2001).
(1)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只可為投票而進入投票站。
(2) 在 符合第(4)及(5)款的 規定下, 投票站主任為確保投票得以順利及有效率地進行, 可—
(a) 規限在 同一時間准予進入投票站的 投票人、 獲授權代表、 候選人、 選舉代理人及監察投票代理人的 人數; 或
(b) 禁止某人置身於投票站內。
(3) 在 不局限第(2)款的 原則下, 投票站主任可禁止任何在 違反本條的 情況下在 投票站內停留的 人置身於該投票站內。
(4) 投票站主任不得禁止以下的 人置身於投票站內—
(a) 投票站人員;
(b) 總選舉主任(界別分組);
(c) 該投票站用作供進行投票的 界別分組的 選舉主任或 助理選舉主任;
(d) 選管會成員;
(e) 在 該投票站當值的 公職人員;
(f) 總選舉事務主任;
(g) 獲總選舉事務主任以書面授權的 公職人員; (2006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h) 獲選管會成員以書面授權的 人; (2006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i) 在 該投票站當值的 警務人員及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 或 (2006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j) 獲選舉主任以書面授權出任聯絡人員的 人。 (2006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5) 獲選管會授權在 投票站內停留的 人可按照該項授權的 條款在 該投票站內停留。
(6) 在 符合第(7)、 (8)、 (9)、 (10)、 (11)及(12)款的 規定下, 每名候選人在 任何時間只可有一名監察投票代理人代表其在
投票 站內停留。
(7) 如某名候選人正在 投票站內停留, 則該候選人的 選舉代理人或 監察投票代理人均不得在 同一時間在
該投票站內停留。
(8) 如某名候選人的 選舉代理人正在 投票站內停留, 則該候選人的 監察投票代理人不得在 同一時間在 該投票站內停留。
(9) 候選人、 選舉代理人或 監察投票代理人在 投票站內指定容納他們的 範圍內仍有空座位的 情況下, 才可在
該投票站內停留。
(10) 第(9)款提述的 人如欲進入投票站, 必須在 抵達投票站時親自向投票站主任報到,
並必須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及交出該人在 指明表格上填妥的 保密聲明。
(11) 如第(9)款提述的 範圍內已滿座, 投票站主任可拒絕讓該款提述的 任何人進入投票站。
該名主任可作出讓該等人稍後進入該投票站的 安排。
(12) 任何選舉代理人或 監察投票代理人只有在 其委任通知已根據本規例發出後, 方可代表某候選人在 投票站內停留。
(13) 如—
(a) 任何攜同兒童的 人為投票而抵達投票站; 且
(b) 投票站主任認為—
(i) 該人在 該投票站內之時, 該名兒童不應無人看顧; 及
(ii) 該名兒童不會對任何在 該投票站內的 人造成騷擾或 不便, 則投票站主任可准許該名兒童進入該投票站。
(14) 投票站主任不得行使本條賦予該名主任的 權力以阻止任何人在 其獲分配的 投票站投票。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