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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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 - SECT 1
釋義
(Past version on 14/07/2006).
(Past version on 12/10/2001).
第1部
導言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組”(sub-subsector) 指《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9)(a)條提述的
小組;
“小組一般選舉”(sub-subsector ordinary election) 指為選舉委員會新一屆任期而選出配予某小組的 選委會委員的 選舉,
而根據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7)(b)及(9)條, 該等委員須由該小組選出;
“小組補選”(sub-subsector
by-election) 指並非在 小組一般選舉中選出配予某小組的 選委會委員的 選舉, 而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7)(b)及(9)條, 該委員須由該小組選出;
“中央點票站”(central counting station) 指根據第28(9)條指定用以點算在
供多於一項界別分組選舉進行投票用的 所有投票站所投 的 票的 點票站;
“未用的 選票”(unused ballot paper)
指第59(2)條所指的 未用的 選票;
“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final register)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 (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 (第541章, 附屬法例A)為地方選區編製並正有效的
正式選民登記冊;
“身分證”(identity card) 具有《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第1A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義;
“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 指—
(a) 身分證;
(b) 在 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訂立並正有效的 規例下向某人發出,
並證明該人獲豁免而無須根據該條例登記的 文件; 或
(c) 向某人發出而可獲選舉登記主任(《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1)條所界定者)接受為該人的
身分證明的 任何其他文件;
“投票人”(voter) 具有《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1(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義;
“投票日”(polling day) 指在 界別分組選舉中進行投票的 日期;
“投票站”(polling station)
指根據第28(1)條指定為投票站的 地方, 並包括專用投票站; (200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投票站人員”(polling officer)
就某投票站而言, 指根據第34(2)條就該投票站獲委任為投票站人員的 人;
“投票站主任”(Presiding Officer)
就某投票站而言, 指根據第34(1)條獲委任主理該投票站的 人;
“投票時間”(polling hours) 指根據第27條指定的
投票時間;
“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表格”(religious subsector nomination form) 指根據第7條呈交, 列明在
選舉委員會中代表宗教界界 別分組的 獲提名人的 指明表格;
“受羈押”(in custody) 就某人而言, 指該人—
(a) 正在 服監禁刑;
(b) 正遭還押而被懲教署拘留; 或
(c) 在 其他情況下被任何執法機關根據任何合法權限拘留; (200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界別分組”(subsector)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具有《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義;
“界別分組一般選舉”(subsector ordinary election) 指為選舉委員會新一屆任期而選出配予某界別分組的 選委會委員的
選舉, 而根據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7)(b)條, 該等委員須由該界別分組選出;
“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subsector final register)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 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 (第541章,
附屬法例B)為界別分組編製並正有效的 正式投票人登記冊;
“界別分組提名表格”(subsector nomination form)
指為提名某人作為某項界別分組選舉中的 候選人而根據第8條呈交的 指明表格;
“界別分組補選”(subsector
by-election) 指並非在 界別分組一般選舉中選出配予某界別分組的 選委會委員的 選舉, 而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
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7)(b)條, 該委員須由該界別分組選出;
“界別分組選舉”(subsector election)
指界別分組一般選舉或 界別分組補選;
“界別分組選舉公告”(subsector election notice) 指根據第4(1)或 (2)條刊登的
公告;
“指明地點”(specified address)—
(a) 就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7條作出的 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或 補充提名而言,
指根據第3(3)(c)條指明為呈交宗 教界界別分組提名表格的 地點; 及
(b) 就某項界別分組選舉的 提名而言, 指根據第4(3)(c)條指明為呈交界別分組提名表格的 地點;
“指明表格”、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就本規例的 任何特定目的 而言, 指根據第97條為該目的 而指明的 表格或 格式;
“指定界別分組一般選舉日公告”(notice appointing the subsector ordinary election day) 指行政長 官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6條指明舉行界別分組一般選舉的 日期的 公告;
“指定團體”(designated body)
指《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3部所指的 指定團體;
“政治性團體”(political body) 具有《 社團條例》
(第151章)第2(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義;
“重複的 選票”(tendered ballot paper) 指第58條所指的 重複的 選票;
“特別投票站”(special polling station) 指根據第29條指定為特別投票站的 投票站;
“高度設防監獄”(maximum security
prison) 指根據《 監獄規則》 (第234章, 附屬法例A)第47A(1)(b)條指明為高度設防監 獄的 監獄; (200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候選人”(candidate)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就某界別分組而言, 指屬該界別分組獲有效提名的 候選人的 人;
“專用投票站”(dedicated polling station) 指根據第28(1A)條指定為專用投票站的 地方; (2009年第132號法律公 告)
“執法機關”(law enforcement agency) 指—
(a) 香港海關;
(b) 香港警務處;
(c) 入境事務處;
(d) 廉政公署; 或
(e) 任何其他政府部門, 而該部門的 任何人員是獲任何條例授權行使逮捕或 拘捕的 權力的 ; (200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通常辦公時間”(ordinary business hours) 指—
(a) 非公眾假期的 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 及
(b) 非公眾假期的 其他日子上午9時至下午5時;
“提名期”(nomination period) 指根據第4(3)(b)條指明的 限期;
“提名顧問委員會”(Nomin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 指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規例》 (第
541章, 附屬法例H)委出的 委員會;
“禁止拉票區”(no canvassing zone) 指根據第40條劃定的 禁止在 其內拉票的 範圍;
“禁止逗留區”(no staying zone) 指根據第40條劃定的 禁止在 其內逗留或 遊蕩的 範圍;
“電腦”(computer)
就點票而言, 包括為點算在 界別分組選舉中所投的 票而編寫以提供準確結果的 任何電腦軟件;
“損壞的
選票”(spoilt ballot paper) 指第60條所指的 損壞的 選票;
“監察投票代理人”(polling agent)
指根據第42條獲委任為監察投票代理人的 人;
“監察點票代理人”(counting agent)
指根據第64條獲委任為監察點票代理人的 人;
“選委會委員”(EC member) 指選舉委員會的 委員;
“選票結算表”(ballot paper account) 指根據第62條擬備的 報表;
“選票結算核實書”(verification of the ballot paper account)
指根據第73(2)(a)(iv)或
(3)(c)或 74(4)(c)條擬備的 報表;
“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指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47條擔任選舉主任的 人, 並包括獲委任在 該選舉主任缺 勤期間或 在 該選舉主任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 人;
“選舉代理人”(election agent) 指根據第23條獲委任為選舉代理人的 人;
“選舉開支”(election expenses) 具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54章)第2(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義, 但該定義提述 的 選舉,
須解釋為該條例第4(d)或 (da)條提述的 選舉;
“選舉開支代理人”(election expense agent) 具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54章)第2(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 義;
“選舉廣告”(election advertisement) 具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54章)第2(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義, 但 該定義提述的 選舉, 須解釋為該條例第4(d)或 (da)條提述的 選舉;
“頭飾” (head-dress) 指任何戴於人頭上的 物件; (2006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獲有效提名的 候選人”(validly nominated
candidate)—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指選舉主任根據第13條決定為獲有效提名的 人;
(b) 在 有宣布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3(2)(b)或 (5)(b)條作出的 情況下, 指在
該宣布中述明為獲有效提名 的 人;
“獲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具有《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1(1)條中該詞的 定義所具有的 涵 義;
“點票人員”(counting officer) 就某點票站而言,
指根據第65條就該點票站獲委任為點票人員的 人;
“點票站”(counting station) 指根據第28(1)條指定用以點票的 地方;
“點票區”(counting zone) 指點票站內一個由總選舉事務主任為某界別分組的 點票而劃定的 範圍;
“總選舉主任(界別分組)”(Chief Returning Officer (Subsectors)) 指根據第96條獲指定為總選舉主任(界別分組)的 選舉主任。
(2) 在 本規例中—
(a) 在 第2部中(第25條除外),
“候選人”(candidate) 包括正獲提名或 已獲提名在 界別分組選舉中參選的 人; 及
(b) 在 第25及100條中,
“候選人”(candidate)—
(i) 指在 界別分組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 人;
(ii) 亦指在 某項界別分組選舉的 提名期結束前的 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 該項界別分組選舉中參選的 人。
(3) 在 本規例中—
(a) 就某個特定的 界別分組而言, 對“選舉主任”的 提述, 須解釋為對就該界別分組獲委任的 選舉主任的 提述;
(b) 就體育、 演藝、 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而言—
(i) 對“界別分組”、
“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及“界別分組補選”的 提述, 經任何必要的 變通後,
分別指對“小組”、
“小組一般選舉”及“小組補 選”的 提述; 及
(ii) 對“界別分組選舉”的 提述, 經任何必要的 變通後, 指對“小組一般選舉”及“小組補選”的 提述; 及
(c) 對點票的 提述, 在 適當的 情況下須解釋為包括將選票分類、 分開和點算。
(4) 在 本規例中, 任何條文如賦權或 准許候選人、 選舉代理人、 監察投票代理人或 監察點票代理人在 投票站、
點票站或 點票區作出任何事情或 就點票而 作出任何事情, 須視情況所需而解釋為賦權或 准許該候選人在 其參選的
界別分組的 投票站、 點票站或 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 就該界別分組的 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或 解釋為賦 權或
准許該代理人在 其委任所關乎的 界別分組的 投票站、 點票站或 點票區作出該等事情或 就該界別分組的
點票而作出該等事情。
“小組”(sub-subsector)
“小組一般選舉”(sub-subsector ordinary election)
“小組補選”(sub-subsector
by-election)
“中央點票站”(central counting station)
“未用的 選票”(unused ballot paper)
“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final register)
“身分證”(identity card)
“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
“投票人”(voter)
“投票日”(polling day)
“投票站”(polling station)
“投票站人員”(polling officer)
“投票站主任”(Presiding Officer)
“投票時間”(polling hours)
“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表格”(religious subsector nomination form)
“受羈押”(in custody)
“界別分組”(subsector)
“界別分組一般選舉”(subsector ordinary election)
“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subsector final register)
“界別分組提名表格”(subsector nomination form)
“界別分組補選”(subsector by-election)
“界別分組選舉”(subsector election)
“界別分組選舉公告”(subsector election notice)
“指明地點”(specified address)
“指明表格”、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政治性團體”(political body)
“指定界別分組一般選舉日公告”(notice appointing the subsector ordinary election day)
“指定團體”(designated body)
“重複的 選票”(tendered ballot paper)
“特別投票站”(special polling station)
“高度設防監獄”(maximum security prison)
“候選人”(candidate)
“專用投票站”(dedicated polling station)
“執法機關”(law enforcement
agency)
“通常辦公時間”(ordinary business hours)
“提名期”(nomination period)
“提名顧問委員會”(Nomin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
“禁止拉票區”(no canvassing zone)
“禁止逗留區”(no staying zone)
“電腦”(computer)
“損壞的 選票”(spoilt ballot paper)
“監察投票代理人”(polling agent)
“監察點票代理人”(counting agent)
“選委會委員”(EC member)
“選票結算表”(ballot paper
account)
“選票結算核實書”(verification of the ballot paper account)
“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選舉代理人”(election agent)
“選舉開支”(election expenses)
“選舉開支代理人”(election expense agent)
“選舉廣告”(election advertisement)
“頭飾” (head-dress)
“獲有效提名的 候選人”(validly nominated candidate)
“點票人員”(counting officer)
“點票站”(counting station)
“點票區”(counting
zone)
“獲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總選舉主任(界別分組)”(Chief Returning Officer (Subs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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