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541I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釋義
2. 適用範圍
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刊登公告籲請為宗教界界別分組作出提名或補充提名
4.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刊登公告指明呈交界別分組提名表格的限期和地點
5. 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決定提名期
6. 根據第3及4條刊登的公告須符合指明格式
7. 如何提名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
8. 如何提名其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
9. 選舉主任可協助填具提名表格
10. 選舉主任須將提名表格副本供公眾查閱
11. 選舉主任只可接受附有按金的界別分組提名表格以及須發出按金收據
12. 選舉主任須決定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13. 選舉主任須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14. 選舉主任須顧及提名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15. 選舉主任可給予更正提名表格的機會
16. 選舉主任須批註無效的提名表格
17. 獲提名的候選人如何退選
18. 選舉主任須刊登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詳情的公告
19. 選舉主任須為施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附表第7(8)及25(1)條而刊登公告
20. 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去世選舉主任須作出通知或宣布
21. 如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喪失資格選舉主任須作出通知或宣布
22. 在某些情況下有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即不會進行投票
23. 候選人可委任選舉代理人
24. 選舉主任須向其他候選人送交選舉代理人詳情的通知
25. 授權選舉開支代理人在界別分組選舉或在與界別分組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
26. 選舉開支代理人的授權書副本須供公眾查閱
27.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指定投票時間和在憲報刊登公告
28.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指定投票站及點票站
29.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指定若干投票站為特別投票站
30.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安排在某個投票站進行界別分組的投票及須分配投票站予投票人及獲授權代表
31. 總選舉事務主任向投票人及獲授權代表發送投票通知卡
32. 任何人均須在正確的投票站投票
33.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分配特別投票站
34. 總選舉事務主任就每個投票站任免投票站主任等
35.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向候選人提供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的文本
36.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向選舉主任提供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的文本
37.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執行與投票站有關的其他職責
38.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提供協助投票站主任的投票站人員的名單
39. 投票站主任須在投票站展示公告以提供指導投票人的資料
40. 選舉主任須劃定禁止拉票區及禁止逗留區
41. 投票站主任須維持禁止拉票區及禁止逗留區內的秩序
42. 候選人可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
4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地圖上劃定投票站的範圍並在有關投票站外展示地圖
44. 可進入投票站或在投票站停留的人
45. 何種行為構成在投票站所犯的罪行
46. 投票站主任須維持投票站的秩序
47. 投票箱的設計
48. 投票站主任在投票開始前須將投票箱加上封條
49. 選票的格式及候選人姓名在選票上的排列次序
50. 投票站主任須在信納某人的身分的情況下方可發給該人選票
51. 可向申領選票的人提出的問題
52. 候選人或選舉代理人可對已申領選票的人或已投票的人提出質疑
53. 投票站主任發出選票予投票人或獲授權代表
54. 投票程序
55. 投票人或獲授權代表在沒有投票下離開投票站可在某些情況下返回投票
56. 如何填劃選票
57. 無能力的人填劃選票或由他人代其填劃選票
58. 在何種情況下發出註明“重複”及“TENDERED”的選票
59. 投票站主任須在何種選票上註明“未用”及“UNUSED”
60. 投票站主任須在何種選票上註明“損壞”及“SPOILT”
61. 投票結束後須在投票站採取的步驟
62. 投票站主任須製備選票結算表
63. 選舉主任須向候選人發出關於點票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
64. 候選人可委任監察點票代理人
65.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任免點票人員
66. 可於點票時在場的人
67. 何種行為構成在投票站所犯的罪行
68. 選舉主任須維持點票站的秩序
69. 投票箱須送交至點票站
70. 監管點票站及分開的點票區的安排
71. 所送交的投票箱及選票結算表須交由有關選舉主任負責
72. 由選舉主任開啟投票箱
73. 進行人手點票時的點票及核實選票結算表的安排
74. 進行電腦點票時的點票及核實選票結算表的安排
74A. 無效及問題選票
75.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附表內的點票制度點票
76. 點票結果及重新點票
77. 某些選票上記錄的投票不予點算
78. 選舉主任須對問題選票作出決定
79. 選舉主任就選票所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80. 選舉主任須宣布界別分組選舉結果
81. 選舉主任刊登界別分組選舉結果所須採用的格式
82. 選舉主任須將選票包裹密封
83. 選舉主任須將選票、結算表、包裹等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
84. 只可根據法庭命令檢查由總選舉事務主任 保管的選票
85.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保留界別分組選舉文件最少6個月
86. 選舉主任、投票站主任、投票站人員或點票人員不得在同一界別分組選舉中出任候選人的代理人
87. 候選人的僱員不得出任選舉事務人員
88. 投票站主任可透過投票站人員而執行職能
89. 選舉主任可透過助理選舉主任而執行職能
90.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受選管會的指示規限
91. 在沒有候選人或代理人在場下作出的作為不致無效
92. 選舉事務人員、候選人及代理人須作出保密聲明
93. 關於保密條文的執行
94. 在投票日但宣布結果前有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時的程序
95. 發布及展示公告等
96. 選管會指定總選舉主任(界別分組)
97. 選管會可指明表格或格式
98. 就不妥當之處作報告
99. 候選人可免付郵資而寄出的信件
100. 選舉廣告
101. 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
102. (已失時效而略去)
103. (已失時效而略去)
104. (已失時效而略去)
105. (已失時效而略去)
106.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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