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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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

- 第541F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選舉登記主任須為首屆一般選舉編製選民登記冊
   5.      選民登記冊的格式
   6.      選舉登記主任須決定將選民的姓名記錄在哪一部分
   7.      選舉登記主任須刊登關於選民登記冊的公告並提供選民登記冊讓公眾查閱
   8.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刊登公告指明呈交提名表格的限期和地點
   9.      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決定提名期
   10.     如須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3條舉行補選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刊登補選公告
   11.     選舉公告須符合指明格式
   12.     如何提名選區候選人
   13.     選舉主任可協助填寫提名表格
   14.     選舉主任須提供提名表格副本讓公眾查閱
   15.     選舉主任只可接受附有按金的提名表格以及須發出按金收據
   16.     選舉主任須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17.     選舉主任須顧及提名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18.     選舉主任可給予糾正提名表格的機會
   19.     選舉主任須在無效的提名表格上批註
   20.     獲提名的候選人如何退出而不再當有關選舉的候選人
   21.     不得在多於一個選區獲提名
   22.     選舉主任須刊登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詳情的公告
   23.     選舉主任須為施行《區議會條例》第39(1)條而刊登公告
   24.     如證明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去世選舉主任須作出通知及宣布
   25.     如證明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喪失資格選舉主任須更改決定
   26.     候選人可委任選舉代理人
   27.     選舉主任須向其他候選人送交選舉代理人詳情的通知
   28.     候選人可授權他人代其招致選舉開支
   29.     選舉主任須提供選舉開支代理人的授權書文本讓公眾查閱
   30.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指定投票時間和在憲報刊登公告
   31.     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指定投票站、點票站、小投票站、大點票站及主要點票站
   32.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指定若干投票站為特別投票站
   3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為選區編配投票站及分配投票站予選民
   34.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向選民發送投票通知卡
   35.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分配特別投票站
   36.     任何人均須於正確的投票站投票
   37.     總選舉事務主任就每個投票站任免投票站主任等
   38.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向候選人提供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文本或摘錄
   39.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正式選民登記冊的文本或摘錄
   40.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執行與投票站有關的其他職責
   41.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提供協助投票站主任的投票站人員的名單
   42.     投票站主任須在投票站展示公告以提供指導選民的資料
   43.     選舉主任須劃定禁止拉票區及禁止逗留區
   44.     投票站主任須維持禁止拉票區及禁止逗留區內的秩序
   45.     候選人可委任監察投票代理人
   46.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地圖上劃定投票站的範圍並在有關投票站外展示地圖
   47.     可進入投票站或在投票站內停留的人
   48.     何種行為構成在投票站所犯的罪行
   49.     投票站主任須維持投票站的秩序
   50.     投票箱的設計
   51.     投票站主任在投票開始前須將投票箱加上封條
   52.     選票的格式及候選人姓名在選票上的排列次序
   53.     投票站主任須在信納某人的身分的情況下方可向該人發出選票
   54.     投票站主任可向申領選票的人提出的問題
   55.     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或監察投票代理人可對已申領選票的人或已投票的人提出質疑
   56.     投票站主任只可向每名選民發出一張選票
   56A.    未曾投票的選民可在准許下返回投票
   57.     投票程序
   58.     如何填劃選票
   59.     無能力填劃選票的人填劃選票或由他人代其填劃選票
   60.     在何種情況下發出註明“重複”及 "TENDERED" 的選票
   61.     投票站主任須在何種選票上註明“未用”及 "UNUSED"
   62.     投票站主任須在何種選票上註明“損壞”及 "SPOILT"
   63.     投票結束時須採取的步驟:並非小投票站或特別投票站的投票站
   63A.    投票結束時須採取的步驟:小投票站或特別投票站
   64.     投票站主任須就每個密封的選票包裹擬備選票結算表
   65.     選舉主任及投票站主任須向候選人發出關於點票的地點及時間的通知
   66.     候選人可委任監察點票代理人
   67.     總選舉事務主任可任免點票人員
   68.     可於點票時在場的人
   69.     何種行為構成在點票站所犯的罪行
   70.     投票站主任須維持點票站的秩序
   71.     (由2003年第125號法律公告廢除)
   72.     監管點票站及點票區的安排
   73.     (由2003年第125號法律公告廢除)
   74.     由投票站主任開啟投票箱
   75.     投票站主任須核實選票結算表
   76.     點票
   77.     (由2003年第125號法律公告廢除)
   78.     無效選票上記錄的投票不予點算
   79.     投票站主任須就問題選票作出決定
   80.     投票站主任就選票所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80A.    點票及重新點票結果︰一個點票站
   80B.    點票及重新點票結果︰2個或多於2個點票站
   80C.    在相同票數的情況下決定結果
   81.     選舉主任須宣布選舉結果
   82.     選舉主任刊登選舉結果所須採用的格式
   83.     投票站主任須將選票包裹密封
   84.     總選舉事務主任接獲選票、結算表、包裹等
   85.     只可根據法庭命令檢查由總選舉事務主任保管的選票
   86.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保管選舉文件最少6個月
   87.     選舉主任、投票站主任、投票站人員或點票人員不得在同一選舉中出任候選人的代理人
   88.     候選人的僱員不得出任選舉事務人員
   89.     投票站主任可透過投票站人員而執行職能
   90.     選舉主任可透過助理選舉主任而執行職能
   91.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受選管會的指示規限
   92.     在沒有候選人或代理人在場下作出的作為不致無效
   93.     選舉事務主任、候選人及代理人須作出保密聲明
   94.     關於保密條文的執行
   95.     選舉程序終止後的程序
   96.     在投票結束後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下的程序
   97.     選舉未能完成的程序
   98.     發布及展示公告等
   99.     (由2003年第125號法律公告廢除)
   100.    選管會可指明表格或格式
   101.    就不妥當之處作報告
   102.    候選人可免付郵資而寄出的信件
   103.    選舉廣告
   104.    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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