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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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阿富汗)規例 - SECT 3D
提供某些技術上的意見、協助或訓練
(1) 除獲行政長官書面准許外,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 間接向有關人士或 有關企業提供關於軍事活動的 任何技術上的 意見、
協助或 訓練。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在 就本條所訂的 罪行而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被控人如證明—
(a) 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 意見、 協助或 訓練是直接或 間接向有關人士或 有關企業提供的 ; 或
(b) 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有關的 意見、 協助或 訓練是關於軍事活動的 ,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4) 本條適用於—
(a) 在 特區的 人; 及
(b) 在 其他地方行事的
—
(i) 兼具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中國公民身分的 人; 或
(ii) 根據特區法律成立為法團或 組成的 團體。
(2002年第13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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