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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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塞拉利昂)(入境管制)規例 - SECT 3
行政長官的權力的行使
行政長官可按其認為適當的 範圍及在 附加其認為適當的 限制及條件下, 將他根據本規例所具有的 任何權力或
職能轉授予任何經他批准的 人或 屬經他批准的 類別或 種類的 人, 或 授權將該等權力或 職能轉授予該等人士,
而本規例中對行政長官的 提述須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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