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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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制裁(武器禁運)規例 - SCHEDULE 1
禁制物品
[
第
2
、
3
、
4
、
6
及
7
條
]
(1)
任何武器及相關的物料
(
包括軍械、彈藥、軍事載具、軍事設備及准軍事警察設備
)
。
(2)
第
(1)
款指明的物品的任何元件。
(3)
經特別設計或製備以供用於或通常用於製造或維修第
(1)
或
(2)
款指明的物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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