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聯合國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規例 - SECT 9

禁止若干人士入境或過境

在 特區入境或 經特區過境

(1) 除第10條所訂的 例外情況外, 指明人士不得在 特區入境或 經特區過境。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本條並不禁止有特區居留權或 特區入境權的 人在 特區入境。

(4) 在 本條中,

 “指明人士”(specified person) 指委員會或 安全理事會依據《 第1718號決議》 第8(e)段指認的 人。


“指明人士”(specified person)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