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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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 - SECT 14

車輛等造成阻塞

(1) 隧道人員可將造成阻塞的 車輛或 物件拖走或 移走, 該等車輛或 物件並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 與此有關的
開支及期間的 風險由該等車輛的 車主或 該等 物件的 擁有人承擔。

(2) 公司可就根據第(1)款拖走或 移走以及存放車輛或 物件, 而向其車主或
擁有人追討公司不時釐定並經運輸署署長批准的 費用。

(3) 公司可用其認為合適的 方法, 公布根據第(2)款釐定的 費用的 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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