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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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規例 - SECT 3

交通管制

公司須遵守下述規定, 並須達到令運輸署署長感到滿意的 程度—

   (a)  在 隧道區內豎立和維持足夠並能發揮效用的 交通標誌及管制燈號, 並在 隧道區內放置和維持足夠和能發揮效用的
        道路標記;

   (b)  提供和維持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 控制中心—

        (i)    位於隧道西面入口;

        (ii)   備有足夠而適當的 設備, 以規管、 管制、 限制和導引隧道區內的 車輛及使用隧道區或 受僱在
               隧道區內工作的 人; 及

        (iii)  時刻由足夠數目而在 使用第(ii)節提述設備方面曾受訓練及完全熟悉緊急交通安排的 人員操作;

   (c)  於隧道東面入口提供和維持一個須符合以下說明的 小型控制中心—

        (i)    配備連接控制中心的 直接電話聯繫或 對講機; 及

        (ii)   時刻由一名隧道人員操作; 及

   (d)  提供足夠數目的 巡邏車輛及車速偵查設備, 而該等車輛及設備的 類型、 規格及數量須事先獲得運輸署署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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