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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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規例 - SECT 3
交通管制
公司須遵守下述規定, 並須達到令運輸署署長感到滿意的 程度—
(a) 在 隧道區內豎立和維持足夠並能發揮效用的 交通標誌及管制燈號, 並在 隧道區內放置和維持足夠和能發揮效用的
道路標記;
(b) 提供和維持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 控制中心—
(i) 位於隧道西面入口;
(ii) 備有足夠而適當的 設備, 以規管、 管制、 限制和導引隧道區內的 車輛及使用隧道區或 受僱在
隧道區內工作的 人; 及
(iii) 時刻由足夠數目而在 使用第(ii)節提述設備方面曾受訓練及完全熟悉緊急交通安排的 人員操作;
(c) 於隧道東面入口提供和維持一個須符合以下說明的 小型控制中心—
(i) 配備連接控制中心的 直接電話聯繫或 對講機; 及
(ii) 時刻由一名隧道人員操作; 及
(d) 提供足夠數目的 巡邏車輛及車速偵查設備, 而該等車輛及設備的 類型、 規格及數量須事先獲得運輸署署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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