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1) 監督可在 以下情況下, 以書面豁免任何人受本規例任何條文(第5條除外)規限─ (a) 監督認為該項豁免不會損害公眾的 安全; 及 (b) 豁免是受監督認為適當並在 該項豁免內指明的 合理條件所規限。 (2) 監督可在 以下情況下, 以憲報公告豁免任何類別人士受該項豁免內指明的 本規例任何條文(第5條除外)規限─ (a) 監督認為該項豁免不會損害公眾的 安全; 及 (b) 豁免是受監督認為適當並在 該項豁免內指明的 合理條件所規限。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