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 - REGULATION 46

違例石油氣的移走

第Ⅷ部

雜項

凡違反本條例的 規定而擁有石油氣、 將石油氣輸送上岸或 用船運載、 換船運載、 儲存或 用其他方法處理石油氣的 ,
或 凡載有石油氣的 船違反根據本條例的 規定而停泊、 錨泊 或 停航的 , 監督或 奉監督命行事的
人可安排將石油氣(包括石油氣的 儲存器)或 該船移往別處, 使符合該等規定, 費用由石油氣或 該船的
擁有人支付;因移走石油氣或 該 船而承  的 一切費用, 政府可用追討欠政府的 收費的 方式, 向有關擁有人追討。

(1990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