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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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過渡性安排)規則 - SECT 12

在《1949年法令》下的專利與專利申請以及其他的專利與專利申請之間的優先權

(1) 本條須就解決在 以下兩者之間產生的 優先權誰屬的 問題而具有效力─

   (a)  1949年法令專利與該等專利的 申請; 及

   (b)  1977年法令專利與該等專利的 申請以及在 本條例下的 專利與專利的 申請。

(2) 為本條例第94(3)條的 施行, 一份在 《 1949年法令》 下的 完整說明書如─

   (a)  已根據該法令發表, 則該證明書須視作為一項在 本條例下已發表的 專利的 申請;

   (b)  已根據該法令具有一個提交日期, 則該證明書須視作為一項在 本條例下的 專利的 申請,
        並具有該提交日期作為其在 本條例下的 提交日期, 而在 憑藉本款就任何該等說明書適用的 本條例第94(3)條中,
       

 “已提交的

 ”此等字須予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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