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過渡性安排)規則 - SECT 12
在《1949年法令》下的專利與專利申請以及其他的專利與專利申請之間的優先權
(1) 本條須就解決在 以下兩者之間產生的 優先權誰屬的 問題而具有效力─
(a) 1949年法令專利與該等專利的 申請; 及
(b) 1977年法令專利與該等專利的 申請以及在 本條例下的 專利與專利的 申請。
(2) 為本條例第94(3)條的 施行, 一份在 《 1949年法令》 下的 完整說明書如─
(a) 已根據該法令發表, 則該證明書須視作為一項在 本條例下已發表的 專利的 申請;
(b) 已根據該法令具有一個提交日期, 則該證明書須視作為一項在 本條例下的 專利的 申請,
並具有該提交日期作為其在 本條例下的 提交日期, 而在 憑藉本款就任何該等說明書適用的 本條例第94(3)條中,
“已提交的
”此等字須予略去。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