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裁定的登記 (Past version on 01/03/2000). (1) 凡監管局已作出裁定而根據本條例第50條提出上訴的 期限亦已屆滿, 則在 該項裁定的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及繳付附表2指明的 費用後, 監管局須向 該方發給一份採用附表1表格2格式的 裁定證明書及其副本一份。 (2) 凡上述裁定證明書及其副本於自監管局作出有關裁定日期起計的 12個月內(或 司法常務官許可的 延展限期內)提交司法常務官以作登記, 司法常 務官須將該證明書登記於登記冊內。 (2000年第28號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