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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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登記裁定及上訴)規例 - SECT 4

裁定的登記

(Past version on 01/03/2000).

(1) 凡監管局已作出裁定而根據本條例第50條提出上訴的 期限亦已屆滿, 則在 該項裁定的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及繳付附表2指明的 費用後, 監管局須向 該方發給一份採用附表1表格2格式的
裁定證明書及其副本一份。

(2) 凡上述裁定證明書及其副本於自監管局作出有關裁定日期起計的 12個月內(或 司法常務官許可的
延展限期內)提交司法常務官以作登記, 司法常 務官須將該證明書登記於登記冊內。 (2000年第28號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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