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 SECT 8

尋求指示

(1) 當持牌人向客戶尋求指示時, 不得就某住宅物業而向該名客戶提供任何在 要項上屬虛假或 具誤導性的 資料。

(2) (a) 持牌地產代理須備存一份載錄其所收取的 所有住宅物業放盤的 紀錄, 並須備存所有就住宅物業而訂立的
地產代理協議的 文 本, 為期一段自該代理收取有關放盤後或 自有關協議訂立後(視屬何情況而定)起計不少於3年的
期間。

   (b)  獲監管局為此而以書面授權的 監管局的 人員, 有權無須事先通知而在 正常辦公時間內隨時查閱根據(a)段備存的
        紀錄。

   (c)  持牌人須回答監管局的 人員就(b)段所指的 查閱而提出的 任何問題, 並須向該人員提供其就該項查閱而要求的
        任何資料。

(3) 持牌人在 事先未獲得賣方的 書面同意的 情況下, 不得將賣方所提供的 關於賣方或 其住宅物業的
任何資料轉移給任何分銷放盤代理。

(4) 持牌人如知道或 理應知道根據一份已簽立的 地產代理協議, 另一持牌地產代理已就有關的
住宅物業獲批給獨家指示, 則持牌人不得向賣方索取任何 指示,
但如持牌人已促使賣方注意若賣方就該物業簽署另一份地產代理協議, 賣方可能須支付額外佣金, 則屬例外。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