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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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 SECT 7
首次出售連住宅物業土地中的不分割份數
(1) 任何持牌地產代理不得與賣方就首次出售連住宅物業土地中的 不分割份數訂立協議(並非地產代理協議者),
除非該協議述明─
(1999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a) 該代理須取得須在 表格1第1部列明的 資料, 而且─
(i) 在 不抵觸第(ii)節的 規定下, 該代理須按照表格1的 規定取得該等資料;
(ii) 該代理如在 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並已盡一切應盡的 努力後仍不能按照該等規定取得任何該等資料,
則須從賣方取得該等資料;
(b) 除非該物業屬一未完成建築物的 單位, 否則該代理須獲賣方提供表格1第2部;
(c) 在 第(2)款的 規限下, 該代理是否亦獲准為買方行事; 及
(d) 如該代理亦為買方行事, 則他須在 該協議中以書面披露他對該物業所擁有的 任何金錢上的 或 其他實益的 權益。
如該等權益於該協議簽訂後產生, 則 他須在 該等權益產生時以書面作出披露。
(2) 本條例第36(1)(a)(vii)條適用於由持牌地產代理與客戶就住宅物業而訂立並非地產代理協議的 協議,
如同該條適用於由持牌地產代 理與客戶就該等物業而訂立的 地產代理協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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