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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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間”(workstation) 指由以下各項組成的 組合—
(a) 顯示屏幕設備;
(b) 任何椅子、 書桌、 工作平面、 列印機、 文件架或 顯示屏幕設備周邊的 其他物件; 及
(c) 鄰接顯示屏幕設備的 周圍工作環境;
“使用者”(user) 指因本身的
工作性質而差不多每天均須長時間使用顯示屏幕設備的 僱員; (2002年第58號法律公告)
“顯示屏幕設備”(display screen
equipment) 指展示字母、 數字、 字樣或 圖像的 顯示屏幕, 不論所涉的 顯示過程如何。
“工作間”(workstation)
“使用者”(user)
“顯示屏幕設備”(display screen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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