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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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間”(workstation) 指由以下各項組成的 組合—

   (a)  顯示屏幕設備;

   (b)  任何椅子、 書桌、 工作平面、 列印機、 文件架或 顯示屏幕設備周邊的 其他物件; 及

   (c)  鄰接顯示屏幕設備的 周圍工作環境;

 “使用者”(user) 指因本身的
        工作性質而差不多每天均須長時間使用顯示屏幕設備的 僱員; (2002年第58號法律公告)

 “顯示屏幕設備”(display screen
        equipment) 指展示字母、 數字、 字樣或 圖像的 顯示屏幕, 不論所涉的 顯示過程如何。

 “工作間”(workstation)
       

 “使用者”(user)

 “顯示屏幕設備”(display screen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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