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在分配工作予僱員時的責任 (1) 有關的 僱員的 僱主在 分配與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 危險的 體力處理操作有關的 工作時, 必須評估該等僱員各自在 不危及該等僱員本身及其他人的 安全及健康的 情況下執行該等工作的 能力。 (2) 除非僱主已評估其某僱員為有能力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 危險的 體力處理操作, 否則他不得要求該僱員進行任何該等體力處理操作。 (3) 僱主如違反第(1)或 (2)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