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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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民航安全)令 - SECT 2
條例中的程序適用於香港及香港以外某些地方
關於
─
(a) 在 附表1中敘述的 並適用於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 移交逃犯安排;
(b) 在 附表2中敘述的 並適用於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 移交逃犯安排;
(c) 在 附表3中敘述的 並適用於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 移交逃犯安排, 現特指示, 本條例中的 程序
─
(i) 就附表1所敘述的 該等安排而言, 須在 如此敘述的 安排所載的 限制、 約束、 例外規定及約制的 規限下,
適用於香港及該等安排所涉及的 香港以外地 方;
(ii) 就附表2所敘述的 該等安排而言, 須在 如此敘述的 安排所載的 限制、 約束、 例外規定及約制的 規限下,
適用於香港及該等安排所涉及的 香港以外 地方;
(iii) 就附表3所敘述的 該等安排而言, 須在 如此敘述的 安排所載的 限制、 約束、 例外規定及約制的 規限下,
適用於香港及該等安排所涉及的 香港以 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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