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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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 - SECT 6

須獲給予通知的人的提名

(1) 授權人可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

   (a)  提名他本人;

   (b)  以附表B部B項顯示的 方式, 提名任何不參予註冊申請的 受權人; 及

   (c)  提名最多2名其他人, 為在 申請註冊之前須獲受權人給予通知的 人。

(2) 授權人必須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 提供任何根據第(1)款被提名的 人的 地址。

(3) 凡授權人不欲根據第(1)款作出任何提名, 他必須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作出表明此意的 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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