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須獲給予通知的人的提名 (1) 授權人可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 (a) 提名他本人; (b) 以附表B部B項顯示的 方式, 提名任何不參予註冊申請的 受權人; 及 (c) 提名最多2名其他人, 為在 申請註冊之前須獲受權人給予通知的 人。 (2) 授權人必須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 提供任何根據第(1)款被提名的 人的 地址。 (3) 凡授權人不欲根據第(1)款作出任何提名, 他必須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作出表明此意的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