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授權人須指明受權人可作的決定 (1) 本條為施行本條例第8(1)條而適用。 (2) 授權人須─ (a) 參照第(3)款列明的 清單而指明受權人獲給予權限行事的 事宜; 或 (b) 指明受權人獲授予該等權限所關涉的 特定財產或 特定財政事務。 (3) 為施行第(2)(a)款而列的 清單如下─ (a) 收取須付予授權人的 任何入息; (b) 收取須付予授權人的 任何資金; (c) 出售授權人的 任何動產; (d) 出售、 出租或 退回授權人的 居所或 他的 任何不動產; (e) 使用授權人的 任何入息; (f) 使用授權人的 任何資金; 或 (g) 行使授權人作為受託人的 任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