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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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 - SECT 5

授權人須指明受權人可作的決定

(1) 本條為施行本條例第8(1)條而適用。

(2) 授權人須─

   (a)  參照第(3)款列明的 清單而指明受權人獲給予權限行事的 事宜; 或

   (b)  指明受權人獲授予該等權限所關涉的 特定財產或 特定財政事務。

(3) 為施行第(2)(a)款而列的 清單如下─

   (a)  收取須付予授權人的 任何入息;

   (b)  收取須付予授權人的 任何資金;

   (c)  出售授權人的 任何動產;

   (d)  出售、 出租或 退回授權人的 居所或 他的 任何不動產;

   (e)  使用授權人的 任何入息;

   (f)  使用授權人的 任何資金; 或

   (g)  行使授權人作為受託人的 任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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