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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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 - SECT 3
簽立
(1) 一份訂立一項持久授權書的 文書, 必須按照本條例第5條及本條指明的 規定由授權人及受權人兩者簽署,
但不一定須在 同一時間簽署。
(2) 有關的
─
(a) 受權人必須在 見證人在 場的 情況下簽署, 而該見證人亦須在 文書上簽署, 並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C部)提供其全名和地址;
(b) 授權人不得見證受權人的 簽署, 而任何一名受權人亦不得見證另一名受權人的 簽署;
(c) 須分別就本條例第5(2)(d)及(e)條指明的 事宜作出核證的 律師及註冊醫生, 必須在 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項)提供他們 的 全名和地址。
(3) 凡一份訂立一項持久授權書的 文書是根據本條例第5(2)(b)條在 授權人的 指示下簽署的 , 則須在 該文書的
適當地方(相對應於附表B部B 項)加入一項陳述, 述明該持久授權書是在 授權人的 指示下簽立的 。
(4) 簽署第(3)款提述的 文書的 人不得是為分別施行本條例第5(2)(d)及(e)條而作出核證的 律師或 註冊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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