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9
呈請書:一般條文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適用範圍(第9號命令第1條規則)
第2至4條規則適用於開展原訟法庭的 民事法律程序的 呈請書, 但如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訂立的
條文對某特定類別的 呈請書有任何特別規定, 則不得抵觸 該等規定。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呈請書的 內容(第9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每份呈請書必須包括一項關於在 藉其而開展的 法律程序中提出的 申索的 性質或 要求的 濟助或 補救的 扼要陳述。
(2) 每份呈請書的 末端, 必須包括有一項關於該份呈請書須予送達的 人(如有的 話)的 姓名或 名稱的 陳述, 或
如並無須予送達的 人, 則必須包括有一項 表明此事的 陳述。
(3) 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在 加以必要的 變通後, 適用於呈請書, 一如其適用於令狀。
3. 呈請書的 提交(第9號命令第3條規則)
呈請書可藉留於登記處而提交。
4. 編定時間以聆訊呈請(第9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須予聆訊的 呈請, 其聆訊日期及時間須由司法常務官編定。
(2)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須予送達某人的 呈請書, 必須在 呈請書的 編定聆訊日期前7天或 之前送達該人。
5. 某些申請不得藉呈請書提出 (第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 任何訟案或 事宜中的 申請, 不得藉呈請書提出。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