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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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89

丈夫與妻子之間的訴訟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關於財產的 問題的 裁定 (第89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1) 根據《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章)第6條進行的 法律程序必須藉原訴傳票開展。

2. 關於侵權行為訴訟的 條文 (第89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條規則適用於任何由婚姻一方在 婚姻存續之時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 侵權行為訴訟。

(2) 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首次有申請藉傳票或 動議提出時, 法庭須考慮(如有需要則須主動考慮)應否行使根據《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 章)第5(2)條所具有的 擱置訴訟的 權力。

(3) 儘管第13號命令或 第19號命令已有規定, 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 除非經法庭許可,
否則仍不得登錄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 因欠缺抗辯 書而作出的 判決。

(4) 申請根據第(3)款批予許可, 必須藉傳票提出, 而儘管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已有規定, 傳票仍必須送達被告人。

(5) 如傳票是要求批予許可登錄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 判決, 則傳票不得在 對令狀作認收送達的
時限之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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