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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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86

為要求強制履行等而提出的訴訟:簡易判決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86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 任何藉註有以下申索的 令狀開展的 訴訟中─

   (a)  要求強制履行就任何物業的 售賣、 購買、 交換、 按揭或 押記或 就任何物業的 租契的 批出或 轉讓而訂立的
        協議(不論是否為書面)的 申索, 不論是否 有要求損害賠償的 交替申索, 或

   (b)  要求撤銷該協議的 申索, 或

   (c)  要求沒收或 退回已根據該協議支付的 訂金, 原告人可以被告人對該訴訟無可抗辯為理由而向法庭申請作出判決。

(2) 不論被告人是否已對令狀作認收送達, 針對被告人的 申請仍可根據本條規則而提出。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 方式 (第8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須藉由誓章支持的 傳票提出, 而誓章須核實訴訟因由所依據的 事實,
並述明宣誓人相信訴訟是無可抗辯的 。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否則就本款而言, 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或 所信之事的
陳述以及資料或 所信之事的 來源和理由。

(2) 上述傳票必須列出或 附有原告人所尋求的 判決的 紀錄。

(3) 上述傳票、 用以支持的 誓章的 文本和誓章中提述的 任何證物的 複本, 必須於回報日前4整天或 之前送達被告人。

3. 判原告人勝訴的 判決(第86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除非在 聆訊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時, 法庭駁回申請或 被告人使法庭信納, 有應予審訊的 爭論點或 有爭議的
問題, 或 為其他理由訴訟應予審 訊, 否則法庭可在 訴訟中作出判原告人勝訴的 判決。

(2) 法庭可藉命令, 並在 施加公正的 條件(如有的 話)後, 擱置執行任何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 判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直至被告人在 有關訴訟中作出或 提 出的 任何反申索審訊完結為止。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4. 抗辯的 許可(第86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被告人可藉誓章或 以法庭滿意的 其他方法, 對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提出反對的 因由。

(2) 法庭可無條件或 施加其認為適合的 關於提供保證、 審訊的 時間或 方式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 而給予該申請所針對的
被告人許可, 就訴訟作抗辯。

(3) 法庭在 聆訊該申請時, 可命令提出反對因由的 被告人(或 如該被告人為法人團體, 則可命令該法人團體的
任何董事、 經理、 秘書或 其他相類的 高級 人員, 或 任何看來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 人)─

   (a)  交出任何文件;

   (b)  出庭並在 宣誓後接受訊問(如法庭覺得有特別情況宜於着他如此行事的 話)。

5. 指示(第8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法庭命令給予被告人許可就訴訟作抗辯, 法庭須就訴訟的 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 而第25號命令第2至7條規則, 在
略去第7(1)條規則中規定各方須將一份指明其 所要求的 命令及指示的 通知書送達的 字句並加以任何其他必要的 變通後,
須得適用, 猶如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是一份要求作指示的 傳票一樣。

6. 訟費(第8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如原告人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而案件並非在 本命令的 範圍之內, 或 如法庭覺得原告人原知道被告人所倚據的
爭議會使被告人有權無條件獲得許可作抗辯, 則在 不損害 第62號命令及特別是第62號命令第4(1)條規則的 原則下,
法庭可駁回申請兼判訟費須予支付, 並如原告人並非一名受助人的 話, 可規定原告人須立即支付有關訟 費。

7. 將判決作廢(第86號命令第7條規則)

任何判在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的 聆訊中未有出庭的 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可由法庭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而予以作廢或 更改。

8. (香港)要求就反申索作出簡易判決的 申請 (第86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凡藉令狀開展的 訴訟的 被告人已送達一份反申索書針對原告人申索見於第1(1)條規則的 濟助,
則被告人可以原告人對該反申索書中提出的 申索 或 其某部分無可抗辯為理由, 向法庭申請就該申索或
該部分作出原告人敗訴的 判決。

(2) 第2、 3、 4、 5、 6及7條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一如其適用於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但須加以下列變通, 即─

   (a)  凡提述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處, 須分別解釋為提述被告人及原告人;

   (b)  第3(2)條規則中的

 “被告人在

 ”及“中作出或 提出的 任何反申索”等字須予略去;

   (c)  第4(2)條規則中提述訴訟之處, 須解釋為提述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所關乎的 反申索。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9. (香港)繼續進行訴訟或 反申索餘下部分的 權利 (第8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凡在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中, 原告人就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取得判任何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原告人可就任何其他申索或 該申索的 餘下部分繼續 進行有關訴訟, 或 針對任何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2) 凡在 根據第8條規則提出申請中, 被告人就在 某宗反申索中提出的 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取得判原告人敗訴的 判決,
被告人可就任何其他申索或 針對 該宗反申索的 任何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該宗反申索。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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