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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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規則 - ORDER 8

原訴及其他動議:一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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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第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本命令的 條文適用於所有動議, 但如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訂立的 條文對某特定類別的
動議有任何特別規定, 則不得抵觸該等規定。

2. 動議通知書(第8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除非藉動議提出的 申請是可正當地單方面提出, 否則不得在 未有向受申請影響的 各方發出事先通知的 情況下,
提出任何動議, 但法庭如信納以一般 方式進行的 法律程序所導致的 延遲, 將會或 可能帶來難以補救或 嚴重的 損害,
則可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關於訟費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 並在 獲得法庭認為公正的 承諾(如有的 話)後, 作出單方面命令,
而受該命令影響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法庭申請將該命令作廢。

(2) 除非法庭給予相反許可, 否則送達動議通知書與動議通知書所指定的 動議聆訊日之間必須最少相隔2整天。

3. 動議通知書的 格式及發出 (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原訴動議通知書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3的 格式, 而任何其他動議通知書則必須採用該附錄表格38的 格式。
凡已根據第2(2)條規則給予許可縮短送達動議通知書的 時間, 該事實必須在 通知書內述明。

(2) 動議通知書必須包括一項關於所提出的 申索的 性質或 所要求的 濟助或 補救的 扼要陳述。

(3) 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在 加以必要的 變通後, 適用於原訴動議通知書, 一如其適用於令狀。

(4) 開展法律程序的 原訴動議通知書, 必須由登記處發出。

(6) 原訴動議通知書一經登記處的 人員蓋章即屬發出。

4. 動議通知書可連同令狀等送達 (第8號命令第4條規則)

須在 一宗訴訟中發出的 動議通知書, 可連同傳訊令狀或 原訴傳票, 或 在 該令狀或 傳票送達後的 任何時間,
由原告人送達被告人, 不論被告人是否已在 該宗訴訟中作認收送 達。

5. 押後聆訊(第8號命令第5條規則) 任何動議的 聆訊, 均可按法庭認為適合的 條款, 不時予以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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