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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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規則 - ORDER 66
紙張、印刷、通知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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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紙張的 質量(第66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任何一方擬備供在 法院使用的 文件, 除非其性質使到如此行事並不切實可行, 否則必須採用經久耐用的 紙張,
而其正面左邊及背面右邊, 則必須留有不少於35毫米寬的 空白邊沿。
2. 關於印刷的 規定(第6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除本規則另有訂定外, 由任何一方擬備供在 最高法院使用的 每一份文件, 必須是以下述其中一種方法製作,
即印刷、 書寫(必須清楚可閱)及並非 採用複寫紙的 打字, 文件並可部分以一種該等方法製作, 部分以另一種或
多於一種該等方法的 製作。
(2) 就本規則而言, 任何文件如是以活字印刷或 蠟紙複印的 方法製作, 須當作是印刷而成。
(3) 任何用於製作供前述用途的 文件的 活字, 其刻印效果必須清楚可閱; 如屬印刷, 所用字體不得小於1/72英吋一字,
如屬活字印刷、 蠟紙複印或 打字, 則不得小於每英吋12個字。
(4) 任何文件, 如是以攝影或 相類程序製成, 並將所載材料無瑕疵及正面逼真地永久重現, 則就本規則而言, 在
該文件載有任何印刷、 書寫或 打字而成 的 材料的 摹本的 範圍內, 該文件須視作猶如是印刷、 書寫或
打字而成(視屬何情況而定)一樣。
(5) 本規則所規定的 任何通知, 除非經法庭許可, 否則不得以口述方式作出。
3. 給予另一方的 文件的 文本 (第66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凡由任何一方擬備供在 最高法院使用的 文件是印刷而成, 擬備該份文件的 一方, 必須在 接獲有權取得該份文件的
文本的 任何另一方的 書面要求後, 及在 獲付恰當收費後, 向該一方提供該份文件的 文本,
數目按書面要求所指明者而定, 但不超逾十份。
(2) 凡由任何一方擬備供在 最高法院使用的 文件是書寫或 打字而成, 擬備該份文件的 一方, 必須向有權取得該份文件的
文本的 任何另一方(並非已獲送 達該份文件的 一方)提供該份文件的 文本一份, 而凡有關的 文件是一份誓章,
則亦須提供任何附於該誓章作為證物的 文件的 文本一份。 該份文本必須在 接獲索取該份文本的
書面要求以及一項答允繳付恰當收費的 承諾後48小時內備妥以供交付, 其後則必須在 獲付該等收費後予以提供。
4. 關於文本的 規定(第66號命令第4條規則)
(2) 在 根據本規則向任何一方提供一份文件的 文本前, 該文本必須註明提供該文本的 一方或 律師的 姓名及地址。
(3) 根據第3條規則提供任何文本的 一方或 (如該一方是由律師代表作起訴或 出庭)其律師, 須負文本是正本的 真實副本或
是一份正式文本的 真實副 本(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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