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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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60A
(香港)來自審裁處對法律問題所作決定的以案件呈述以外的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本命令的 適用範圍(第60A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本命令適用於來自任何審裁處對法律問題所作決定的 以案件呈述以外的 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的 上訴。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來自審裁處的 上訴的 通知書(第60A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命令適用的 上訴, 必須藉動議提出, 而關於該動議的 通知書, 在 本命令中稱為“上訴通知書”。
(2) 上訴通知書必須述明上訴的 理由, 以及須由上訴法庭裁定的 法律問題。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上訴期限(第60A號命令第3條規則)
除任何條例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上訴通知書必須在 審裁處作出有關決定或 命令的 日期21天內, 送達在
審裁處席前進行的 有關法律程序的 各方和審裁處。
4. 將上訴排期(第60A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上訴人必須在 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 或 在 司法常務官所容許的 更長時限內, 向司法常務官交出─
(a) 有關審裁處的 決定或 命令的 文本一份;
(b) 上訴通知書的 文本2份, 其中一份須註明已繳費用的 款額, 而另一份則須註有通知書的 送達日期證明書。
(2) 在 該等文件留交後, 司法常務官須將上訴通知書的 文本一份存檔並安排將上訴編入上訴審訊表內排期;
而除非上訴法庭或 單一名法官或 司法常務官 另有命令, 否則上訴須按照其在 該審訊表內的 次序進行聆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5. 第59號命令的 適用範圍(第60A號命令第5條規則)
第59號命令第9及10條規則, 在 可予適用的 範圍內, 適用於本命令所適用的 上訴。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6. 司法常務官有責任將結果通知審裁處 (第60A號命令第6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須將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的 決定, 以及上訴法庭在 該決定中作出的 任何指示, 通知有關的 審裁處。
(1998年第25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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