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58

來自聆案官的上訴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向在 內庭的 法官提出的 來自聆案官的 某些決定的 上訴 (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除第2條規則、 第5號命令第6條規則及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另有規定外, 來自聆案官的 任何判決、 命令或 決定的
上訴, 須向在 內庭的 法官提 出。

(2) 上訴提出的 方式, 是向作出有關判決、 命令或 決定的 法律程序的 其他每一方送達通知書, 通知其在
通知書所指明的 日期, 或 按指示的 其他日期在 法 官席前出席。

(3)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否則通知書必須在 遭上訴的 判決、 命令或 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 並必須在
發出後5天內送達; 本條規則適用的 上訴, 不得 於該項送達後少於2整天的 時間內進行聆訊。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129號法律公告)

(4)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否則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上訴不具有擱置上訴是在 其當中提出的 法律程序的 作用。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 來自聆案官的 某些決定的 上訴 (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

來自聆案官在 下列情況作出的 任何判決、 命令或 決定(非正審判決、 命令或 決定除外)的 上訴, 須向上訴法庭提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 (a) 聆訊或 裁定根據第14號命令第6(2)條規則及第36號命令第1條規則在 其席前審訊的 任何訟案、
事宜、 問題或 爭論點;

   (b)  根據第37號命令或 在 其他情況下評估損害賠償; 或 (香港) (c) 聆訊或 裁定根據第84A號命令第3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或 (1995年第127號法律公告) (香港) (d) 聆訊或 裁定根據第49B號命令提出的 申請; 或 (香港) (e) 聆訊清盤或 破產的
        呈請。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7. 來自法官在 互爭權利訴訟的 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判決等的 上訴(第58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任何法官在 根據第17號命令第5(2)(b)或 (c)條規則簡易裁定在 互爭權利訴訟的 法律程序的 申索人之間所爭論的
任何問題時作出的 任何 判決、 命令或 決定, 除非該名法官或 上訴法庭給予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否則對申索人及所有透過申索人提出申索的 人而言是最終及定局的 。

(2) 凡互爭權利訴訟的 爭論點是由一名法官在 有陪審團或 無陪審團的 情況下進行審訊, 可無須該名法官或 上訴法庭的
許可, 就該名法官在 審訊時作出的 任何判決、 命令或 決定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上訴, 送達其通知書的 時限, 與送達來自非正審命令的 上訴的 通知書相同。

(1998年第25號第2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