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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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規則 - ORDER 5
在高等法院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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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 方式 (第5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任何成文法及本規則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在 高等法院的 民事法律程序可藉令狀、 原訴傳票、 原訴動議或
呈請書開展。
2. 必須藉令狀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除非任何成文法或 本規則的 任何條文另有規定, 而憑藉該等條文任何法律程序是明文規定須以藉令狀以外的 方式開展,
否則不論第4條規則有何規定, 以下法律程序必須藉 令狀開展─
(a)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就任何侵權行為(侵入土地除外)而提出要求任何濟助或 補救的 申索;
(b)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的 申索是基於詐騙指稱而提出的 ;
(c)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就違反責任提出損害賠償申索(不論有關責任是憑藉合約或 憑藉由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訂立的 條文而存在 , 抑或 是無須任何合約或 任何該等條文而存在 ), 而所申索的
損害賠償是由就某人的 死亡或 某人的 人身傷害或 任何財產的 損毀而要求的 損害賠償所組成, 或
是包括該等損害賠 償的 ;
(d)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就侵犯專利而提出申索。
3. 必須藉原訴傳票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任何藉以根據任何成文法向高等法院或 高等法院大法官提出申請的 法律程序, 除非有關申請由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明文規定須藉或 明文批准可藉某些其他 方法提出, 否則必須藉原訴傳票開展。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在
待決的 法律程序中提出的 申請。
4. 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法律程序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視乎原告人認為適宜者而定), 但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規定須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 或 規 定須藉或 批准可藉原訴動議或 呈請書開展的 法律程序,
則屬例外。
(2) 任何法律程序─
(a) 如其中唯一或 主要的 有爭論的 問題, 是關於或 相當可能是關於任何成文法、 任何根據成文法訂立的 文書、
任何契據、 遺囑、 合約或 其他文件的 解 釋, 或 是關於或 相當可能是關於另一法律問題, 或
(b) 如其中相當不可能有任何實質事實爭議, 均適宜藉原訴傳票開展, 但如原告人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擬申請根據第14號命令或 第86號命令作出判決, 或
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更適宜藉令狀開展, 則屬 例外。
5. 藉動議或 呈請書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5條規則)
法律程序可藉原訴動議或 呈請書開展, 但僅以有關法律程序是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規定須如此開展或
批准可如此開展者為限。
6. 親自起訴的 權利(第5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除第(2)款及第80號命令第2條規則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不論是否作為受託人或 遺產代理人而起訴,
亦不論是否以任何其他代表的 身分而起 訴)均可由律師代表或 親自在 最高法院開展並進行法律程序。
(2) 除非是由律師代表, 否則法人團體不得在 法院開展或 進行任何該等法律程序, 但以下情況例外─
(a) 按任何成文法則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則明文訂定者; 或
(b) 根據第(3)款給予許可, 讓法人團體由其一名董事代表者。
(3) (a) 法人團體要求許可由其一名董事代表的 申請, 須單方面向司法常務官提出,
申請書須由該名董事所作出並與申請書一併送 交存檔的 誓章支持,
誓章須述明並核實應給予法人團體許可讓其由該名董事代表的 理由, 尤其須列出有關的 事實及事宜, 以示若非如此,
則因資源匱乏或 其他好的 理由, 法 人團體將不能在 法律程序中獲得聆聽。 (1993年第99號法律公告)
(b) 法人團體的 董事局授權該名董事在 獲批予許可後代表法人團體出庭的 決議, 須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4) 不得提出來自司法常務官根據第(3)款作出的 給予或 拒絕給予許可的 命令的 上訴。
(5) 司法常務官根據第(3)款給予的 許可, 可被法庭在 任何時間撤銷。
(6) 不得提出來自法庭撤銷司法常務官所給予的 許可的 命令的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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