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最高法院規則 - ORDER 48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等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1.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 命令(第48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某人已取得判令另一人(下稱“判定債務人”)支付款項的 判決或 命令, 法庭可應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或 命令的
人單方面提出的 申請, 命令判定 債務人, 或 如判定債務人為法人團體, 則命令其一名高級人員, 到司法常務官或
法庭指定的 人員席前, 就以下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a)  是否有欠判定債務人任何債項及如有的 話, 則債項為何, 及

   (b)  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 經濟能力履行該判決或 命令, 及如有的 話, 則該等財產或 經濟能力為何,
        法庭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或 該高級人員, 在 指定的 訊問時間及地點, 交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的
        任何與前述問題有關的 簿冊或 文件。

(2) 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 命令, 必須面交送達判定債務人及任何被命令出席以接受訊問的 法人團體的 高級人員。

(3) 根據本條規則在 司法常務官或 指定人員席前進行訊問的 過程中出現的 任何難題, 包括關於接受訊問的
人回答任何向他提出的 問題的 義務的 任何爭 議, 可轉交大法官處理, 而大法官則可裁定該難題或
就裁定該難題作出他認為適合的 指示。

2. 對有法律責任履行其他判決的 一方進行訊問 (第4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在 強制執行任何判決或 命令(第1條規則所述的 判決或 命令除外)時出現任何難題, 或 有任何與此有關的 難題出現,
法庭可根據該條規則作出命令, 命令有法律責任履行 該判決或 命令的 一方出席訊問, 並就該命令指明的
問題接受訊問, 而該條規則須在 加以必要的 變通後據此適用。

3. 訊問員須將債務人所作陳述予以記錄 (第48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進行訊問的 司法常務官或 人員, 須將判定債務人或 其他人在 訊問時所作陳述, 予以或 安排予以書面記錄,
並向他宣讀及請他簽署; 如他拒絕簽署, 則上述人員須在 陳述書上 簽署。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