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最高法院規則 - ORDER 4
法律程序的分配、移交及合併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法律程序的 展開及進展
2. 公司(第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法庭作出命令將某公司清盤, 應債權證持有人之請或 代債權證持有人針對該公司提出的 任何訴訟的
所有內庭法律程序, 均須由一名高等法院的 人員處理, 而該名人員須為 關於公司清盤的 當其時有效規則所指的
司法常務官。
9. 訟案或 事宜的 合併等(第4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凡有兩宗或 多於兩宗的 訟案或 事宜待決, 如法庭認為─
(a) 所有該等訟案或 事宜出現同一法律問題或 事實問題, 或
(b) 在 該等訟案或 事宜中申索濟助的 權利是與同一宗或 同一系列事務有關或 產生自同一宗或 同一系列事務, 或
(c) 基於另一理由而適宜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 法庭可命令將該等訟案或 事宜按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合併, 或
可命令該等訟案或 事宜須在 同一時間或 一宗緊接一宗地審訊, 或 可命令將該等訟案或 事宜中的 任何一宗擱置,
直 至任何另一宗已有裁定為止。
(2) 凡法庭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 命令兩宗或 多於兩宗的 訟案或 事宜須在 同一時間審訊, 但並無作出命令將該等訟案或
事宜合併, 則為作出判令該 等訟案或 事宜中的 任何一宗的 一方須支付訟費或 可獲得訟費的 命令,
該一方可視作猶如其為該等訟案或 事宜中的 任何另一宗的 一方一樣。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