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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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規則 - ORDER 23
就訟費提供的保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就訴訟等的 訟費提供的 保證 (第23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在 一宗原訟法庭的 訴訟或 其他法律程序的 被告人提出申請時, 法庭覺得─ (1998年第25號第2條)
(a) 原告人通常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 或
(b) 原告人(並非以代表的 身分起訴的 原告人)是為使另一人得益而作起訴的 名義上的 原告人,
並有理由相信原告人如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 訟費則會無 法照辦, 或
(c)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原告人的 地址並無在 令狀或 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述明, 或 並無在 令狀或
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正確地述明, 或
(d) 原告人在 法律程序進行期間轉換地址, 而目的 是逃避有關訴訟的 後果, 則如在 考慮案件的 所有情節後,
法庭認為如此行事屬於公正, 可命令原告人就被告人在 該宗訴訟或 其他法律程序中的 訟費, 提供法庭認為公正的
保證。
(2) 如原告人使法庭信納他沒有述明地址或 誤報地址是無心之失及並非意圖欺騙,
則法庭不得僅以第(1)(c)款為理由而規定原告人須提供保證。
(3) 前述各款中凡提述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處, 須解釋為提述在 有關法律程序(包括反申索的 法律程序)中處於原告人或
被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地位 的 人, 不論在 紀錄上是如何描述該人。
2. 提供保證的 方式(第2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有命令作出規定任何一方須就訟費提供保證, 有關保證須按法庭所指示的 方式、 時間及條款(如有的 話)而提供。
3. 關於成文法則的 保留條文 (第2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本命令不損害任何賦權法庭規定須就任何法律程序的 訟費提供保證的 成文法的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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