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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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規則 - ORDER 2
不遵從規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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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遵從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在 開展或 看來是開展任何法律程序之時, 或 在 進行任何法律程序的 任何階段, 或 與任何法律程序相關連的
任何階段, 因任何已作出或 未作出的 事 情而沒有遵從本規則的 規定(不論是在 時間、 地點、 方式、 形式、 內容或
其他方面), 則該項沒有遵從規則須視作不符合規定, 但並不會令該等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 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 成為無效。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法庭可以第(1)款所述的 沒有遵從規則為理由, 並在 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有關訟費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的 情況下, 將出現 該項沒有遵從規則的 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 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 完全或 部分作廢, 或 根據本規則行使其權力, 容許作出其 認為適合的 修訂(如有的 話),
並作出其認為適合的 對該等法律程序作一般處理的 命令(如有的 話)。
(3) 法庭不得以下述理由而將任何法律程序或 開展該等法律程序的 令狀或 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全部作廢,
即該等法律程序按本規則的 規定, 須藉所採 用的 文件以外的 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
2.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提出的 作廢申請 (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要求將任何法律程序、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作廢的 申請, 除非是在 合理的 時限內及申請一方在
察覺該宗不符合規定事件後尚未採取任何新步驟前作出, 否則不予准許。
(2)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可藉傳票或 動議提出, 而反對的 理由則必須在 有關傳票或 動議通知書中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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