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的有關僱主須採取的行動 已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的 有關僱主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安排將證明書時刻在 以下地方的 顯眼位置展示— (i) 其在 香港的 主要辦事處; (ii) (如無主要辦事處)證明書所關乎的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 成員受僱的 每個處所; 及 (b) 向該計劃的 每名成員提供證明書的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