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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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 - SECT 7

已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的有關僱主須採取的行動

已獲發給豁免證明書的 有關僱主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安排將證明書時刻在 以下地方的 顯眼位置展示—

        (i)    其在 香港的 主要辦事處;

        (ii)   (如無主要辦事處)證明書所關乎的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 成員受僱的 每個處所; 及

   (b)  向該計劃的 每名成員提供證明書的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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