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3/01/2000).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指本條例第7條實施的 日期;
“有關條例”(relevant
Ordinance) 指《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章);
“有關僱主”(relevant employer) 就任何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言—
(a) 指僱用某有關僱員因而使該僱員有權或 可以成為該計劃的 成員的 僱主; 及
(b) 在 該等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屬有關條例第67條所指的 集團計劃的 情況下, 包括該等計劃的
僱主代表;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relevant ORSO registered schem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a) 受一項信託所管限;
(b) 提供在 終止服務、 死亡、 遭遇身體殘障、 退休或 計劃清盤時支付的 利益;
(c) 在 1995年10月15日或 之前設立; 及
(d) 有關條例所指的 處長已在 1996年1月15日或 之前接獲一份根據有關條例第7或 15條就該計劃而提出的 申請;
“原來的
計劃”(original schemes) 就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言, 指第14(1)條所提述的 1項或 多於1項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現有成員”(existing member) 就任何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言, 指在 有關日期或
之前成為該計劃的 成員的 有關僱員;
“過去服務負債”(past service liability) 的 涵義與有關條例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2002年第29號第14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MPF scheme) 指註冊計劃;
“強制性條件”(mandatory condition)
指第17(1)(b)條所提述的 條件;
“既有利益”(vested benefit) 的 涵義與有關條例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2002年第29號第14條)
“新成員”(new member) 就任何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言, 指在
有關日期後成為該計劃的 成員的 新的 有資格僱員;
“新的 有資格僱員”(new eligible employee)
就任何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言, 指有資格或 將會有資格成為該計劃的 成員的 有關僱員;
“豁免證明書”(exemption certificate)—
(a) 就第II部而言, 指根據第5(1)條發出的 豁免證明書;
(b) 就第III部而言, 指根據第16(1)條發出的 豁免證明書;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ORSO registered scheme)
指有關條例第2條所指的 註冊計劃;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ORSO exempted scheme) 指—
(a) 有關條例第2條所指的 獲豁免計劃; 或
(b) 有關條例所指的 職業退休計劃, 而該計劃中的 僱主是香港以外地方的 政府或 是該政府的 或 由該政府指定的
並非以牟利為營辦目的 的 代理機構或 經營 機構。
(2) 根據第14(1)條發出的 證明書所關乎的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須當作為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而本條例的 條文及本規例的
其他條文即據此適用。
(3)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 本規例的 條文在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 成員與代該成員向該項計劃作出供款的
人之間並無僱傭合約的 情況下, 適用於該項計劃 並就該項計劃而適用, 其方式一如該等條文在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
成員與代該成員向該項計劃作出供款的 人之間有僱傭合約的 情況下, 適用於該項計劃並就該項計劃而適用 一樣。
(4) 如任何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原來的 計劃”)屬某豁免證明書的 標的 ,
而其任何現有成員被轉移至另一計劃(“新計劃”), 並且—
(a) 新計劃是—
(i) 一項屬某豁免證明書的 標的 的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及
(ii) 屬第14(1)條提述的 證明書的 標的 ;
(b) 新計劃是—
(i) 由同一僱主營辦; 及
(ii) 一項屬某豁免證明書的 標的 的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c) 新計劃是—
(i) 在 有關條例第70A(6)(a)條所指明的 情況下由另一僱主營辦; 及
(ii) 一項屬某豁免證明書的 標的 的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或
(d) 新計劃是—
(i) 在 有關條例第70A(6)(b)條所指明的 情況下, 由有聯繫公司營辦; 及
(ii) 一項屬某豁免證明書的 標的 的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則在 符合以下說明的 情況下,
該成員須視為新計劃的 現有成員—
(e) 並無任何利益因為該項轉移而經已或 將會根據原來的 計劃支付給現有成員;
(f) 一項不少於該現有成員過去服務負債的 款額因為該項轉移而經已或 將會從原來的 計劃轉移至新計劃;
(g) 在 緊接該項轉移之後, 該現有成員在 新計劃之下就利益享有權中取得或 將會取得的 既有利益的
價值及過去服務負債的 價值並不會因該項轉移而少於 在 緊接該項轉移之前該成員在 原來的 計劃下分別可享有的
既有利益的 價值及過去服務負債的 價值;
(h) 現有成員是原來的 計劃的 成員時的 僱用期間是根據新計劃獲承認的 ; 及
(i) 在 任何情況下如有關條例第70A(6)(a)或 (b)條適用於該轉移, 該條已獲遵守,
而且並未有任何就該人而於某職業退休計劃內持有的 利 益按照有關條例第70A(6)條支付予該人或 之前的 擁有人或
有關公司。 (2002年第29號第14條)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有關條例”(relevant Ordinance)
“有關僱主”(relevant employer)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relevant ORSO registered scheme)
“原來的 計劃”(original schemes)
“現有成員”(existing member)
“過去服務負債”(past service liability)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MPF scheme)
“強制性條件”(mandatory condition)
“既有利益”(vested benefit)
“新成員”(new member)
“新的 有資格僱員”(new eligible employee)
“豁免證明書”(exemption
certificate)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ORSO registered scheme)
“職業退休豁免計劃”(ORSO exempted scheme)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