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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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 SECT 76
管理局在知悉根據第75條報告的事項時的權力
(1) 管理局在 接獲根據第75條作出的 報告, 或 在 其他情況下知悉該條所提述的 任何事項時, 如認為該事項可予糾正,
則管理局可藉給予有關的 受託人 書面通知而指示他在 該通知上指明的 限期內自費糾正該事項。
(2) 在 根據第(1)款給予指示後, 管理局可—
(a) 給予該計劃的 核數師書面通知, 要求該核數師在 該通知上指明的 期限終結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該受託人是否已糾正該事項而向管理局提供 報告, 開支由該受託人負擔; 及
(b) 將給予該受託人載有該指示的 通知的 副本附於該通知上。
(3) 核准受託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管理局根據第(1)款給予的 指示,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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