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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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 SECT 73
中央證券寄存處的使用
(1) 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與計劃資產的 保管人之間訂立的 協議, 或 保管人與保管人的 獲轉授人之間訂立的 協議,
可就存放計劃資產於中央證券寄存處 訂定條文。
(2) 為施行本條, 中央證券寄存處不得視為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保管人或 其獲轉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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