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對要約文件的修訂須有管理局的批准 (1) 如註冊計劃的 要約文件擬作任何修訂, 則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必須以書面通知管理局, 並向管理局提交一份該項建議修訂的 文本。 (2) 該計劃的 要約文件的 修訂, 在 管理局向該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表示管理局已批准該項修訂前, 不得提供予計劃成員、 可能成為計劃成員的 人、 參與 僱主或 可能成為參與僱主的 人。 (3) 在 本條中, 凡提述註冊計劃的 要約文件的 修訂, 包括提述該文件的 新增條文, 或 取代或 刪除該文件的 現有條文。 (2002年第2號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