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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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 SECT 63A

對要約文件的修訂須有管理局的批准

(1) 如註冊計劃的 要約文件擬作任何修訂, 則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必須以書面通知管理局,
並向管理局提交一份該項建議修訂的 文本。

(2) 該計劃的 要約文件的 修訂, 在 管理局向該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表示管理局已批准該項修訂前,
不得提供予計劃成員、 可能成為計劃成員的 人、 參與 僱主或 可能成為參與僱主的 人。

(3) 在 本條中, 凡提述註冊計劃的 要約文件的 修訂, 包括提述該文件的 新增條文, 或 取代或 刪除該文件的
現有條文。

(2002年第2號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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