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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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 SECT 47
投資管控合約
(Past version on 23/06/2000).
(Past version on 03/08/1999).
(1) 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必須確保, 受託人與就該計劃委任的 投資經理之間存在 有效的 投資管控合約,
而該合約指明該經理在 計劃資金的 投資方面所 負的 義務。
(2) 該合約必須符合附表2的 規定。
(3) 除非以下條件獲符合, 否則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不得就該計劃委任投資經理—
(a) 該受託人已以契據或 具有同等效力的 文件作出承諾, 承諾會將其認為與該經理的 委任有關的
事宜以書面通知該經理; 及
(b) 該經理已以契據或 具有同等效力的 文件作出承諾, 承諾當(a)段所提述的 事宜有所改變時,
會於該等改變發生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託人。
(2008年第1號第7條)
(4) 不論計劃的 管限規則有何規定, 與該計劃有關的 投資管控合約中的 任何條文如宣稱豁免投資經理,
使其無須為疏忽或 欺詐負上法律責任, 或 宣稱局 限該法律責任, 則該條文屬無效。
(5) 投資管控合約可容許投資經理聘用該經理的 有聯繫者或 核准受託人的 有聯繫者作為代理人, 以就計劃或
為計劃取得或 處置證券, 但如該合約容許該 項聘用, 則該合約必須規定在 計劃的 任何財政期內, 就該等交易而支付的
佣金或 其他代理報酬, 不得有超過一半的 總值是支付予該有聯繫者, 或 該有聯繫者連同其他(不論 是該經理的
還是核准受託人的 )有聯繫者。 (2000年第22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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