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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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 SECT 29

保持足夠保險

(1) 註冊計劃必須有有效的 足夠保險, 而該保險須足以就該計劃成員因該受託人管理該計劃, 或 因獲委任或
聘用為該計劃提供服務的 任何服務提供者管 理該計劃而可招致的 損失, 向計劃成員作出彌償。

(2) 與該計劃有關的 保險必須規定, 只有在 保險人事先給予訂立該項保險的 受託人或 服務提供者不少於30日的
書面通知的 情況下, 該保險人方可終止 該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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