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計劃的註冊公告 (1) 管理局必須在 某行業計劃根據本條例第21A條註冊後的 7日內, 在 憲報刊登關於該項註冊的 公告。 (2) 為施行本條例第21A(11)條, 第(1)款所提述的 公告必須載有以下詳情— (a) 計劃的 名稱; (b) 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c) 計劃所關乎的 行業的 類別; (d) 申請參與計劃的 僱主所須提供的 文件; (e) 申請成為計劃的 成員的 自僱人士所須提供的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