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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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

- 第485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釋義
   3.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核准海外銀行
   4.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核准海外保險人
   5.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核准海外信託公司
   6.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7.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具規模財務機構
   8.      何謂註冊計劃所指的足夠保險
   9.      獨立董事的資格
   10.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在香港持有的資產
   11.     訂明資本充裕程度規定
   12.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持續財政支援
   13.     就本規例而言何謂合資格海外銀行
   14.     定義
   15.     核准為受託人的資格
   16.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資格規定
   17.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資格規定
   18.     關於訂明資本充裕程度規定的核數師報告
   19.     自然人的資格規定
   20.     申請人的其他業務須與計劃成員的利益無衝突
   21.     定義
   22.     就符合規定及標準作出承諾
   23.     關於申請的規定
   24.     申請須包括投資政策陳述書
   25.     行業計劃的註冊公告
   26.     本部的實施
   27.     僱主營辦計劃的核准受託人的資格
   28.     屬公司的核准受託人的高級人員的委任
   29.     保持足夠保險
   30.     保持有效的履行職能擔保
   31.     不得拒絕計劃申請人
   32.     接納供款及獲轉移的累算權益
   33.     關於自願性供款的規定
   34.     除實際開支外不得就累算權益的轉移收取費用等
   35.     在某些情況下不得就累算權益的轉移收取費用等
   36.     計劃可由單一個成分基金或多於一個獨立成分基金組成
   37.     與保本基金有關的條文
   38.     須就每一註冊計劃備存投資政策陳述書
   39.     須為每一註冊計劃維持控制目標及內部控制程序
   40.     須符合投資標準
   41.     關於在行業計劃的註冊申請內指明的細則的規定
   42.     核准受託人沒有確保某些規定及標準獲得遵守的罪行
   43.     核准受託人在計劃的管理方面的一般責任
   44.     核准受託人須委任投資經理
   45.     投資管控職能的轉授
   46.     投資經理的獨立性
   47.     投資管控合約
   48.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受託人符合訂明資本充裕程度規定
   49.     核准受託人在計劃資金的投資方面的責任
   50.     核准受託人須委任計劃資產的保管人
   51.     訂立回購協議的限制
   52.     借出計劃證券的限制
   53.     核准受託人在投資於財務期貨合約及財務期權合約方面的責任
   54.     核准受託人須向計劃成員提供資料
   55.     核准受託人須向有關僱員發給成員證明書
   56.     核准受託人須向計劃成員提供周年權益報表
   57.     核准受託人須協助參與僱主及計劃成員
   58.     核准受託人須將業務詳情的改變告知計劃成員等
   59.     核准受託人須將與自願性供款有關的規定告知計劃成員等
   60.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獨立受託人出席會議
   61.     利益衝突的披露
   62.     核准受託人須將性質重要的事件通知管理局
   63.     對註冊計劃的管限規則的修訂不得在沒有管理局的批准下生效
   63A.    對要約文件的修訂須有管理局的批准
   64.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將計劃資產分開
   65.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計劃資產沒有不當地負上產權負擔
   66.     容許核准受託人由計劃成員的帳戶扣除管理開支
   66A.    以存款存放計劃資產須收取的利息
   67.     罪行
   68.     獲委任為保管人的資格
   69.     保管協議
   70.     臨時保管人
   71.     成為保管人的獲轉授人的資格
   72.     次保管協議
   73.     中央證券寄存處的使用
   74.     核准受託人須審核服務提供者的報告
   75.     服務提供者須向管理局報告某些事項
   76.     管理局在知悉根據第75條報告的事項時的權力
   77.     須備存妥當的會計紀錄
   78.     每名計劃成員須有獨立帳戶
   79.     註冊計劃的財政期
   80.     核准受託人須擬備會計政策陳述書
   81.     核准受託人須擬備財務報表
   82.     核數師的報告須附於財務報表
   83.     財務報表須述明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指引
   84.     財務報表須包括比較款額
   85.     財務報表的簽署
   86.     須擬備計劃報告
   87.     須擬備投資報告
   88.     核准受託人須在最後期限前遵守第86及87條
   89.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綜合報告的擬備
   90.     計劃成員可要求取得綜合報告的副本
   91.     須備存計劃成員紀錄冊
   92.     須備存其他紀錄
   93.     須備存會計及其他紀錄的期間
   94.     罪行
   95.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財務報表獲得審計
   96.     核准受託人須委任核數師以審計計劃帳目
   97.     當核准受託人沒有根據第96條委任核數師時管理局的職能
   98.     核數師的資格
   99.     核數師的免任及辭任
   100.    清盤對核數師職位的影響
   101.    核數師的費用及支出
   102.    核數師須就財務報表等作出報告
   103.    核數師須向管理局報告某些事項
   104.    管理局在知悉根據第103條報告的事項時的權力
   105.    核數師取用計劃的紀錄
   106.    核數師對資料及解釋的意見
   107.    妨礙核數師
   108.    核數師的某些陳述並非可接納的證據
   109.    核准受託人須向管理局提交受託人申報表
   110.    本條例第22A條的規定
   111.    就第112、113及116條而言有關期間的涵義
   112.    核准受託人須就控制目標及內部控制措施作出報告
   113.    核數師就第112條所指的核准受託人報告而具有的責任
   114.    核准受託人須就符合資本充裕程度規定作出報告
   115.    核數師就第114條所指的受託人報告而具有的責任
   116.    管理局指示核准受託人糾正事項的權力
   117.    核准受託人須向管理局提交每月申報表
   118.    關於投資於受限制投資項目的限制及禁制
   119.    定義
   120.    本條例於何時適用於獲豁免的僱員*
   121.    本條例於何時適用於獲豁免的自僱人士*
   122.    參與僱主須計算有關入息及支付強制性供款
   123.    參與僱主須向核准受託人提供付款結算書
   124.    管理局須向參與僱主發給參與證明書
   125.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及供款基準的確定及報告
   126.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於何時視為處於該入息的最高水平
   127.    出示有關入息證據的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
   128.    不出示有關入息證據的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
   129.    在計算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時所作的調整
   130.    自僱人士的業務所蒙受的淨虧損
   131.    就自僱人士而言的供款期
   132.    核准受託人須查核強制性供款的計算
   133.    核准受託人須將沒有支付供款一事知會拖欠供款人
   134.    因沒有支付供款而須支付供款附加費及作出報告
   135.    核准受託人須將不付強制性供款或強制性供款有差異一事告知管理局
   136.    管理局須給予拖欠供款人通知以及核准受託人須告知管理局不付款一事
   137.    核准受託人須查核欠款及供款附加費的計算
   138.    將付款記入貸方
   139.    參與僱主須給予計劃成員每月供款紀錄
   140.    僱主須備存紀錄
   141.    參與僱主須回應與註冊計劃有關的查詢
   142.    自僱人士須將詳情的改變通知受託人
   143.    參與僱主須將某些資料通知受託人
   144.    定義
   145.    僱主營辦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轉移
   146.    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成員(屬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除外)的累算權益的轉移
   147.    屬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的累算權益的轉移
   148.    自僱人士的累算權益的轉移
   149.    在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的保留帳戶內的累算權益的轉移
   150.    參與僱主將僱員的累算權益轉移
   150A.   在本條例第12A(6A)及(6B)條適用的情況下累算權益的轉移
   151.    選擇的格式
   152.    核准受託人須通知計劃成員其轉移選擇
   153.    核准受託人獲通知有關選擇時的責任
   154.    核准受託人須向計劃成員提供轉移結算書
   155.    轉移至新計劃的確認書
   156.    如供款或供款附加費未清繳則累算權益不得轉移*
   157.    累算權益等不得在計劃帳目被審計或計劃被調查時轉移
   158.    定義
   159.    達到退休年齡時的付款申索
   160.    達到提早退休年齡時的付款申索
   161.    死亡時的付款申索
   162.    有權獲支付累算權益的額外類別人士
   163.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提出的付款申索
   164.    基於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理由而提出的付款申索
   165.    就小額結餘提出的付款申索
   166.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累算權益在某些限期內支付
   167.    累算權益等不得在計劃帳目被審計或計劃被調查時支付
   168.    核准受託人須確保申索人獲提供最終權益報表
   169.    在支付累算權益後繳付的未清繳的供款或供款附加費
   170.    不能確定計劃成員所在時核准受託人的責任
   171.    如其後不能確定申索人所在時核准受託人的責任
   172.    核准受託人須通知計劃成員其有關權利
   173.    在僱主營辦計劃中的無人申索權益的處置
   174.    在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中的無人申索權益的處理
   175.    罪行
   176.    定義
   177.    補償基金的設立
   178.    補償基金的管理人的委任
   179.    管理人的職能
   180.    補償基金的組成
   181.    補償基金須保存於獨立的銀行帳戶
   182.    管理人可將盈餘資金投資
   183.    可從補償基金支付的款項
   184.    補償基金的帳目及其審計
   185.    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186.    管理人須向核准受託人支付補償
   187.    補償須包括利息
   188.    須就補償基金支付的徵費款額
   189.    核准受託人須向補償基金的管理人支付徵費
   190.    沒有支付補償基金的徵費的後果
   191.    管理局須公布徵費率及其他詳情
   192.    定義
   193.    僱主營辦計劃可自動清盤的情況
   194.    向管理局申請要求同意
   195.    管理局同意僱主營辦計劃清盤
   196.    清盤人的委任
   197.    僱主營辦計劃清盤的效果
   198.    委任清盤人的效果
   199.    清盤時清盤人的權力
   200.    清盤人向管理局報告的責任等
   201.    清盤時計劃資產的處置
   202.    清盤人的委任
   203.    某些人士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的實施管限的情況
   204.    上訴限期
   205.    訂明罰款
   206.    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通知等的方式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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