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SCHEDULE 2
關於擬備文案及案由述要的規則
第I部─案卷
1. 文案的案卷須以質量令司法常務官感到滿意的活頁紙或D形環文件夾釘好或裝好,或以令司法常務官感到滿意的方式釘好或裝好。
2. 案由述要須以活頁塑料夾裝釘,封面及封底須為白色的薄紙板或纖維板物質,或類似厚度及彈性的塑膠物料,或以令司法常務官感到滿意的其他方式或其他物料裝釘。
3. 每一文案及案由述要的案卷的封面須印有上訴標題和編號,以及該案卷內容的扼要描述。
第II部─文案
4. 文案須分為甲、乙兩部。
甲部
5. 甲部包括的文件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包括在1冊案卷內。
6. 文件須按日期先後排列,並順序標註頁碼。
7. 文件須適當地加上索引,而索引須放置於案卷的開首處。
8. 凡採用多於一冊案卷,頁碼須連續,而一份齊全的案卷內容索引須包括在每一冊內。
乙部
9. 乙部包括的文件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包括在1冊案卷內。
10. 文件須適當地加上索引,而索引須放置於案卷的開首處。
11. 凡採用多於一冊案卷,一份齊全的案卷內容索引須包括在每一冊內。
12. 乙部所包括的任何文件如不能閱讀,則必須以可閱讀形式謄寫,而經謄寫的版本須放置於緊接該不能閱讀的文本之前。
13. 乙部如包含該宗上訴所源自的較下級法院的文件的文本,則頁碼必須保持與在較下級法院時標註的相同。
14. 凡有文件或版頁從較下級法院的文件冊中摒除,該等版頁不應重新編號。然而,有版頁被摒除的事實須在索引中以令司法常務官感到滿意的方式顯示。
15. 凡司法常務官根據第38條指示某份文件須於文案送交存檔後包括在文案內,他亦須就以何種方式包括而發出指示。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